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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 聚集“黄埔人才”实施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1900-01-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聚集“黄埔人才”实施办法》(穗开管办〔201723号,以下简称“本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本区的科研机构、中介服务机构、医疗机构、学校和在上述单位中工作的个人。

第二章  人才认定

第三条 区组织部门负责认定杰出人才、优秀人才和精英人才称号。

第四条 本办法所扶持的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包括以下人才:

(一)杰出人才

杰出人才指国际级或国家级高层次人才,包括:

1.诺贝尔奖获得者(物理、化学、生理或医学、经济学奖),中国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美国国家科学奖章(物理学、化学、生物学、数学、工程科学类)获得者,美国国际技术创新奖获得者。

2.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美国、欧洲、英国、德国、法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加坡、以色列等发达国家和地区最高学术权威机构会员(一般为memberfellow,统一翻译为“院士”)。

3.国家千人计划创业人才、国家千人计划创新人才(长期项目),国家千人计划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项目中的顶尖人才或团队带头人,国家外专千人计划人才。

4.国家万人计划杰出人才、国家万人计划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国家万人计划科技创业领军人才。

5.获得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资助者。

6.国家教育部长江学者讲座教授、特聘教授,长江学者成就奖获得者。

7.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选,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8.中国唯一总部在本区的全球500强企业、美国500强企业和中国500强企业(以《财富》排行榜为参考)、沪深A股市值前300名上市企业以及美国、日本、英国、德国、法国、香港市值超过10亿美元的上市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首席执行官(CEO)、首席运营官(COO)、首席财务官(CFO)、首席技术官(CTO)及其他首席类或相当层次高级管理人才(每个申报单位限申报5人)。

9.近5年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主要发明人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1)其发明专利技术被国际主流标准组织接纳为标准(每个申报单位限申报1人);

2)在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担任董事长、总经理(每个申报单位限申报1人)。

10.其他相当层次的人才。

(二)优秀人才

优秀人才指地方级高层次人才,包括:

1.近5年,入选下列计划、担任以下职务或获得下列资助之一者:

1)国家千人计划创新人才(短期项目)、青年千人计划人才;

2)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国外杰出人才或率先行动百人计划学术帅才;

3)广东省南粤突出贡献和创新奖的团队带头人或个人;

4)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引进创新创业(创新科研)团队带头人、领军人才;

5)广东省特支计划杰出人才、科技创业领军人才、科技创新领军人才;

6)本区培养的广州市创业领军团队和创新领军团队带头人、创新领军人才;

7)区创业领军人才、创新领军人才、投资家;

8)直辖市或经济排名全国前5名的省认定的高层次人才。

2.在国家部委、直辖市政府或经济排名全国前10名的省政府作为指导、支持或承办单位的创新创业大赛行业总决赛中,排名前3名获奖项目(企业或团队)的主要核心成员,且在赛后3年内,其参赛项目落户本区(每个申报单位限申报1人)。

3.在世界知名大学(应为全球综合排名前150名的一流大学或专业排名前50名的学科领域,具体排名以上海交大世界大学学术排名、QS世界大学综合排名、泰晤士高等教育世界大学排名、U.S.News世界大学排名为参考)担任过教授及以上职务者(境外大学教授应为科技和工程专业领域,国内大学教授应属于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四个学科门类)。

4.在世界一流科研机构(应为全球科研实力排名前100名的科研机构或专业排名前30名的学科领域,具体排名以《自然》指数科研机构、企业研究所排名和武汉大学世界一流大学与科研机构排名为参考)担任过研究员及相当职务者(社会科学专业除外)。

5.中国唯一总部在本区的全球500强企业、美国500强企业和中国500强企业(以《财富》排行榜为参考)、沪深A股市值前300名上市企业以及美国、日本、英国、德国、法国、香港市值超过10亿美元的上市企业总监级以上管理人才(每个申报单位限申报5人)。

6.近5年内,在本区注册的投资机构担任核心投资决策团队主要负责人1年以上,且其本人或所在机构进入清科集团、投中集团年度排行榜(每个申报单位限申报1人)。

7.近5年获得5件以上有效发明专利授权的主要发明人,且担任年营业收入5亿元人民币以上或年纳税额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首席技术官1年以上(每个申报单位限申报2人)。

8.近5年获得中国专利金奖的专利主要发明人,且担任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1年以上(每个申报单位限申报1人)。

9.其他相当层次的人才。

(三)精英人才

精英人才指地方级青年后备人才,包括:

1.近5年,入选下列计划、担任以下职务或获得下列资助之一者:

1)国家千人计划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项目的团队核心成员(前3名);

2)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引进创新创业(创新科研)团队的核心成员(前4名);

3)广州市创业领军团队、创新领军团队核心成员(前2名);

4)国务院特殊津贴获得者;

5)区创业英才且获创业资助300万元以上者。

2.在世界知名大学(应为全球综合排名前150名的一流大学或专业排名前50名的学科领域,具体排名以上海交大世界大学学术排名、QS世界大学综合排名、泰晤士高等教育世界大学排名、U.S.News世界大学排名为参考)担任过副教授及相当职务者,或获得博士学位,或从事博士后研究者(境外大学副教授、博士、博士后研究人员应为科技和工程专业领域,国内大学副教授、博士、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属于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四个学科门类)。

3.在世界一流科研机构(应为全球科研实力排名前100名的科研机构或专业排名前30名的学科领域,具体排名以《自然》指数科研机构、企业研究所排名和武汉大学世界一流大学与科研机构排名为参考)担任过副研究员及相当职务者,或在该机构获得博士学位,或从事博士后研究者(社会科学专业除外)。

4.在经济排名全国前5名的省政府相关部门、经济排名全国前10名的市政府(直辖市除外)作为指导、支持或承办单位的创新创业大赛行业总决赛中,排名前3名获奖项目的主要核心成员,且在赛后3年内,其参赛项目落户本区(每个申报单位限申报1人)。

5.近5年内,在本区注册的投资机构担任核心投资决策团队成员1年以上,且其本人或所在机构进入清科集团、投中集团年度排行榜(每个申报单位限申报2人)。

6.近5年获得2件以上有效发明专利授权的主要发明人,且担任年营业收入3亿元人民币以上或年纳税额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首席技术官1年以上(每个申报单位限申报2人)。

7.近5年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的专利主要发明人,且在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担任主要职务者或为国家知识产权领军人才1年以上(每个申报单位限申报1人)。

8.其他相当层次的人才。

第五条 本办法所扶持的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在本区创新创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创业的条件:

1.精英人才年龄不超过55岁,杰出人才和优秀人才不超过65岁,院士不超过75岁,诺贝尔奖得主不受年龄限制(以申请认定或评定时为准);

2.带团队和资金在本区创办企业;

3.本人作为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或在企业占股30%以上(若企业在上一轮融资中估值超过3亿元的,本人占股比例应不低于20%,若企业在上一轮融资中估值超过5亿元的,本人占股比例应不低于15%);

4.企业全职职工不少于5人,或企业场地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或企业实缴货币出资不少于500万元。

(二)长期创新的条件:

1.精英人才年龄不超过55岁,杰出人才和优秀人才不超过65岁,院士不超过75岁,诺贝尔奖得主不受年龄限制(以申请认定或评定时为准);

2.在本区企业、科研机构、知识产权中介机构(以下简称“引进单位”)缴纳社保或个人所得税,自本市高校、科研院所引进的科研人员可在本市原单位缴纳社保和个人所得税,但应在引进单位全职工作;

3.每年在本区引进单位工作时间不少于9个月;

4.与本区引进单位签订5年以上聘用协议。

(三)短期创新的条件:

1.与本区引进单位签订3年以上聘用协议;

2.每年在本区引进单位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引进是指在本办法颁布之后,首次到本区创新创业且符合本细则第五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新培养是指在本办法颁布之前已经在区内创新创业,在本办法颁布之后进入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范围且符合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人才。

新引进或新培养的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应在达到第四条、第五条的条件后1年内提出认定、评定申请。

第七条 区组织部门受理符合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的人才及其所在企业的认定申请后,适时委托专业机构通过形式审查、专家评审、调查核实等方式提出认定意见,区组织部门审定后发放对应人才类别的认定证书。

针对杰出人才、优秀人才和精英人才创新创业形式的不同分别发放不同类型的证书:符合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第(一)项和第六条规定的发放A证,符合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第(二)项和第六条规定的发放B证,符合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第(三)项和第六条规定的发放C证。

第三章 全球纳才奖励

第一节 安家费

第八条 区组织部门负责发放本区新引进或新培养的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的安家费。

第九条 对本区新引进或新培养的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符合以下条件分别给予安家费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其中,诺贝尔奖获得者、院士安家费标准提高到最高1000万元。

(一)本区创业的人才申请安家费应符合以下条件:

1.人才持有杰出人才、优秀人才或精英人才A证;

2.本人承诺个人不以实际控制人身份在区外经营其他企业,如因业务发展,确需在区外成立企业的,区外企业应为本区企业的子公司或者分公司;

3.承诺所创办企业10年内不将注册及办公地址迁出本区、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实缴出资(含注册资本和资本公积)。

(二)本区长期创新的人才申请安家费应符合以下条件:

1.人才持有杰出人才、优秀人才或精英人才B证;

2.在本区引进单位全职工作;

3.引进单位为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每年发放的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分别不少于80万元、50万元、30万元;

4.引进单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上年度纳税额200万元以上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实缴货币出资1000万元以上的杰出人才创办企业;

3)区近三年入选的瞪羚计划企业;

4)沪深A股上市企业;

5)经科技部门认定的科研机构;

6)经知识产权部门认定的知识产权中介机构。

国家千人计划创业人才需在本区创业并应符合本条第(一)项的条件方可申请安家费。

第十条 区组织部门受理符合本细则第九条规定的人才及其所在企业的申报申请后,委托专业机构通过形式审查、专家评审、调查核实等方式提出认定意见,并根据实际情况征求区科技、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意见后,发放安家费。

第二节 院士(科学家、专家)工作站资助

第十一条 院士(科学家、专家)工作站资助由区组织部门负责,采取集中申报的方式执行。

第十二条 对获得广东省科技厅院士工作站专项立项支持且绩效评估优秀的单位,在管理期满后一年内,按广东省科技厅资助经费100%给予配套资助,最高100万元。

第十三条 对引进持有杰出人才C证(院士除外)的人才到区内工作设立工作站的,每个站资助工作经费最高30万元,引进诺贝尔奖获得者每个站的资助工作经费最高100万元。

第十四条 符合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应在设立工作站时向区组织部门进行申报,区组织部门组织评审予以认定。科学家、专家工作站建设期一般为3年,资助工作经费在工作站建设完成且验收合格后发放。

第三节 场地、研发设备补贴和经济贡献奖励

第十五条 区组织部门负责对新引进诺贝尔奖获得者、院士、国家千人计划创业人才和创新人才(长期项目)创办企业发放场地补贴和研发设备购置补贴以及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奖励。

区财政部门负责配合提供企业经济发展贡献数据。

第十六条 对新引进的诺贝尔奖获得者、院士、国家千人计划创业人才和创新人才(长期项目)创办的企业,符合以下条件的,给予最高2000万元场地补贴和研发设备购置补贴:

(一)人才持有杰出人才A证且符合第九条第(一)项规定;

(二)企业承诺5年内(自承诺书签署之日起计算)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1.累计净利润达到2000万元;

2.获得新药证书(Ⅰ类新药放宽到8年);

3.获得Ⅲ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且累计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

第十七条 新引进的诺贝尔奖获得者、院士、国家千人计划创业人才和创新人才(长期项目)创办的企业,符合以下条件的,在企业正式在本区设立后的5个财务年度内按照企业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0%予以奖励:

(一)人才持有杰出人才A证;

(二)企业承诺5年内(自承诺书签署之日起计算)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1.累计净利润达到2000万元;

2.获得新药证书(Ⅰ类新药放宽到8年);

3.获得Ⅲ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且累计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

第十八条 场地补贴所称场地是指企业在本区租赁或者购买的用于生产、研发、办公用房。企业享受场地补贴期间,不得对外转租、分租,不得擅自变更场地用途。场地补贴采用后补贴方式兑现,每半年集中兑现一次。租赁用房的补贴标准参照区科技部门公布的区财政投资建设孵化器或加速器的租金标准,不包含物业管理费和水电费。自购用房的补贴只能申领一次,标准按实际购买金额(以房屋买卖合同为准)补贴,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研发设备购置补贴所称的研发设备是指企业在扶持期内,开展研发、中试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研发设备购置补贴采用后补助方式,补贴金额根据企业实际开支情况并经专业机构审核确定,每半年集中兑现一次。

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奖励每年集中兑现一次。

第十九条 同时符合本细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企业,申报扶持时只能选择两种资助方式之一,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二十条 本节申报和兑现程序如下:

(一)申报立项。区组织部门发布申报立项指南,符合条件的人才企业提交项目申报书。尚未完成人才认定应先按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完成认定。

(二)专家评审。区组织部门委托专业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必要时进行尽职调查。

(三)审定入选名单。根据专家评审、尽职调查结果,由区组织部门审定拟批准企业名单,发放批准通知书。

(四)签署协议。区组织部门与获批准企业签署协议,企业应按照本细则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做出承诺。

(五)申报兑现。区组织部门每半年发布一次申报兑现指南,符合条件的获批企业按要求提交兑现申报材料。

(六)材料审核。区组织部门综合区财政部门提供的数据(申报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奖励),委托专业机构审核申报材料,提出审核意见。

(七)发放资助。区组织部门根据专业机构的审核意见,发放资助。

(八)监督考核。区组织部门委托专业机构对获得安家费、场地和研发设备购置补贴以及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奖励的人才项目进行日常监督和期末考核。对以虚构申报材料、虚报开支、挪用扶持资金等方式在申报扶持经费过程中弄虚作假、蓄意欺诈的个人或企业,或合同期满未完成承诺的,一经查实将采取诉讼等方式追缴其所获得扶持经费,取消获得本区其他财政资助的资格,并在省级以上媒体予以公示。

第四章 黄埔人才基金

第一节 黄埔人才基金总则

第二十一条 黄埔人才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是指围绕人才创新创业的资金需求,由政府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原则,通过母基金的方式,选择股权投资类企业合作发起设立的投资基金。

第二十二条 子基金的组织形式根据实际情况,可采用有限合伙制或公司制的形式。在采用有限合伙制形式下,引导基金以有限合伙人(LP)身份出资参与子基金;在采用公司制形式下,引导基金以股东身份参与子基金。

第二十三条 子基金的发起设立、投资管理、业绩奖励等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二十四条 区金融工作部门负责指导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组织开展项目申报、专家评审、尽职调查等工作,研究确定支持项目名单,下达资金计划,并对引导基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推进对引导基金的政策目标、政策效果的落实。

区财政部门会同区金融工作部门联合下达资金计划,按规定拨付财政资金,并配合区金融工作部门对具体项目实施及其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节 受托管理机构

第二十五条 区金融工作部门负责从区属全资国企及其他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中遴选符合条件的机构,经区政府、管委会审定批准后,作为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区政府、管委会有关要求及委托管理协议约定,对引导基金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对引导基金申报机构开展专家评审、尽职调查、入股谈判,签订合伙协议或出资协议等相关法律文本;

(二)代表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子基金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并严格按照《合伙企业法》或《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区政府、管委会有关要求,有效履行引导基金投后管理,监督子基金投向;

(三)每半年结束后15日内向区金融工作部门、区财政部门书面报告子基金运作情况、股本变化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投资损益情况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其他重大情况。

第二十七条 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选择在广州市境内具有分支机构的商业银行作为托管银行开设引导基金专户,对受托管理的引导基金实行专户管理。托管银行依据托管协议负责账户管理、资金清算、资产保管等事务,对投资活动实施动态监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认定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

(二)最近三年以上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没有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重大处罚的不良记录;

(三)优先考虑与政府部门开展业务合作情况良好的。

第三节 投资领域

第二十八条 引导基金发起设立的子基金须重点投向本区初创期、成长期的人才创新创业项目。

第二十九条 引导基金按产业领域分类与社会资本合作发起设立子基金。

第三十条 子基金投资项目须聚焦子基金申报的产业领域,在该领域投资规模不低于子基金总规模的60%。

第三十一条 子基金投资于符合本细则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持有杰出人才、优秀人才和精英人才A证的本区人才创业项目的资金不低于30%

第三十二条 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投资于其他股权投资基金;

(二)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三)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四)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五)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六)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七)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八)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四节 申报机构

第三十三条 引导基金申报机构原则上为股权投资类企业(含创业投资企业),由其依法依规负责募集社会资本。引导基金与社会资本按1:4以上的比例设立子基金,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的出资比例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0%,且不作为第一大出资人或股东。

第三十四条 申报机构除满足相关法律要求外,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须已依法完成工商登记手续。原则上,企业成立时间满1年,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监会令105号)、《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令第39号)等相关规定,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或各级创投备案管理部门完成备案手续。

(二)注册资本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且均以货币形式实缴出资,或其基金管理规模在人民币10亿元以上。

(三)具有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至少有2个投资成功案例,或在拟设立的子基金投资领域有优秀的投资案例。

第三十五条 申报机构可直接作为子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也可指定或新设关联企业作为子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在采用有限合伙制形式下,基金管理人为子基金的普通合伙人(GP);在采用公司制形式下,基金管理人为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管理职责的股东。

子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须已依法完成工商登记手续,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均以货币形式实缴出资。

(二)主要负责人具备丰富基金管理运作经验,并已取得良好的管理业绩,且至少有4至5名具备5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三)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四)出资不低于子基金规模的1%。

第五节 审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区金融工作部门按照以下程序从申报机构中甄选符合条件的合作机构及组建子基金:

(一)发布指南。区金融工作部门会同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根据区政府、管委会的总体工作部署,研究制定并发布当年申报指南。

(二)材料申报。申报机构根据申报指南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和要求编制申报材料,报送区金融工作部门。

(三)组织审查。区金融工作部门初审后,转送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根据本实施细则要求,组织开展材料审查、专家评审、尽职调查、拟定拟合作机构、子基金管理人及意向出资限额名单等工作,并与拟合作机构、子基金管理人进行谈判,草拟《合伙协议》或《出资人协议》、《委托管理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

(四)报批审定。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向区金融工作部门报送《引导基金申报审批表》以及相关评审过程材料,区金融工作部门初步确定引导基金拟合作机构、子基金管理人名单。

(五)社会公示。区金融工作部门将初步确定的引导基金拟合作机构、子基金管理人名单,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对公示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核查并提出意见。

(六)批复确定。公示无异议或异议经核实不成立后,区金融工作部门将引导基金合作机构、子基金管理人名单上报区政府、管委会审批。

(七)签署协议。根据区政府、管委会批复的引导基金合作机构、子基金管理人名单,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按照公司内部程序,与引导基金合作机构、子基金管理人签订《合伙协议》或《出资人协议》、《委托管理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

(八)资金拨付。区金融工作部门与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并负责将年度引导基金出资拨付至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由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督促子基金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募资和设立,按有关规定履行引导基金出资手续。

(九)投后管理。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实施细则有关要求制定引导基金投后管理细则,确保子基金重点投资于本区人才创业项目。

(十)退出回收。退出时,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在转让股份(含回收的股息、股利)法定审批程序完成后,将转让股份回收的资金拨入托管专户,由受托管理机构退回区金融工作部门,再由区金融工作部门上缴区财政。

第六节 投资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子基金须在本区注册。每支子基金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引导基金出资额不高于2亿元人民币。所有投资者均以货币形式出资,且全部出资额须在《合伙协议》或《出资人协议》签署后的一年内到位。

第三十八条 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的出资须在子基金完成注册手续且其他出资人完成出资后,方予以缴付。引导基金可采取分期的方式在《合伙协议》或《出资人协议》签署后的一年内到位。若其他出资人的出资额未在所签署的法律文件中约定的期限内到位,则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有权根据所签署的法律文件不予出资。

第三十九条 子基金对单个企业的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0%。

第四十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按市场规律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用。管理费用由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和其他出资人共同按子基金合伙协议或相关章程约定向子基金管理机构支付,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支付部分可从引导基金中列支。年度管理费用与子基金投资收益挂钩,一般不超过子基金注册资本的2.5%,具体标准在合伙协议或委托管理协议中明确。

第七节 退出机制

第四十一条 子基金的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10年。存续期满确需延长的,须经区政府、管委会批准。

第四十二条 在有受让人的情况下,引导基金可适时退出子基金,其他出资人享有优先受让引导基金份额的权利。引导基金退出前,子基金已实现的盈利,引导基金应按照出资份额获取相应的分红后,按以下方式退出:

(一)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所持有子基金份额在4年以内(含4年)的,转让价格参照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确定;

(二)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所持有子基金份额在4年以上6年以内(含6年)的,如累计分红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转让价格参照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确定;如累计分红不足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则转让价格不低于原始投资额加上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与累计分红的差额之和;

(三)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所持有子基金份额超过6年的,转让价格按公共财政原则和引导基金的运作要求,按照市场化方式退出。

第四十三条 子基金在发生清算(包括解散和破产)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剩余财产按照同股同权原则分配。

第四十四条 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与引导基金合作机构、子基金管理人在《合伙协议》、《出资人协议》或《委托管理协议》等法律文件中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引导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退出:

(一)子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二)政府出资拨付子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四)基金未按章程约定投资的;

(五)其他不符合章程约定情形的。

第八节 激励约束机制

第四十五条 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对受托管理的引导基金收取日常管理费,管理费在引导基金中安排,每半年支付50%。区金融工作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对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按年度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管理费用比例,具体标准如下:

(一)引导基金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年度引导基金管理费用比例根据引导基金投资额分别核定为:1亿元及以下、1-5亿元(含5亿元)、5亿元以上分别按1.2%1%0.8%的反向递减。

(二)引导基金考核结果为合格等次,年度引导基金管理费用比例根据引导基金投资额分别核定为:1亿元及以下、1-5亿元(含5亿元)、5亿元以上分别按1%0.8%0.6%的反向递减。

(三)引导基金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年度引导基金管理费用按照考核结果合格等次管理费用减半支付。

第四十六条 子基金投资收益的一定比例,作为效益奖励用于激励子基金管理机构和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效益奖励采取“先回本后分利”的原则,效益奖励均按照收益(回收资金+累计分红—本金)的20%核定。

第四十七条 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停发当年效益奖励,直至考核合格;连续三年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区金融工作部门可根据情况另行公开遴选符合条件的管理机构。

第四十八条 为保证政策导向,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与引导基金合作机构、子基金管理人在《合伙协议》、《出资人协议》或《委托管理协议》等法律文件中约定,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派出代表进入子基金管理机构的投资决策委员会,不参与子基金管理机构经营业务和日常管理,但在所参与子基金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的情况下,可行使一票否决权。

第九节 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引导基金实行定期报告制度。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在每半年结束15日内向区金融工作部门、区财政部门书面报告引导基金使用情况。主要包括:

(一)子基金投资运作情况;

(二)引导基金的拨付、退出、收益、亏损情况。

第五十条 引导基金运行中发生违法违规、投资项目退出可能遭受重大损失等重大问题,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在发现后3日内,向区金融工作部门、区财政部门书面报告。

第五十一条 区金融工作部门定期向区政府、管委会报告引导基金运作情况。对监管中发现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存在或可能存在失职等问题和隐患的,区金融工作部门应当向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提出书面整改意见或质询。经认定为违法、失职行为的,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依法对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高端项目扶持

第一节 量身订制研发、生产场地

第五十二条 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作为杰出人才创办企业研发、生产场地筹建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审定场地的筹建方案,确定场地定位、选址方案、建筑面积、建设计划、建设单位、建设预算费用、场地使用方式,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决策。

区重点项目工作部门作为杰出人才创办企业研发、生产场地量身订制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杰出人才创办企业的场地建设需求申请,提出场地的筹建方案,并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确定;负责建设过程中的组织、协调、监督等工作。

区组织、发展改革、投资促进、科技、国土资源和规划等部门负责配合区重点项目工作部门拟定筹建方案,以及协助开展有关审批、协调工作;区属国有企业负责生产、研发场地的开发建设工作;区财政部门负责配合区重点项目工作部门制定建设资金使用计划,按规定拨付资金,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五十三条 对于未在区内取得产业发展用地的杰出人才创办企业,可按照项目需求为企业量身订制一批研发、生产场地。场地建成后,对杰出人才创办企业以租金补贴、购买补助等方式扶持。

第五十四条 杰出人才创办企业申请量身订制研发、生产场地的流程如下:

(一)提出申请。杰出人才创办企业需要购买或者租赁研发、生产场地的,可向区重点项目工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明确用途、建筑面积、工作人员数量、试验设备、生产设备等需求。

(二)拟定初步方案。区重点项目工作部门集中受理企业的申请后,对企业的场地建设需求进行梳理、分类和规划,并提出场地筹建的初步方案。

(三)会议研究筹建方案。由区重点项目工作部门牵头,会同区组织、发展改革、投资促进、科技、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以及区属国有企业对初步方案进行会议研究,从区属国有企业所持物业或各部门掌握闲置空置用地中确定1-2个选址方案,并明确各配合单位的工作分工,进一步完善筹建方案。

(四)呈报筹建方案。区重点项目工作部门将筹建方案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五)施工建设。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由建设单位根据建设计划进行施工建设,并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审计等程序。

(六)交付使用。场地竣工验收后,企业申请使用场地的,以租金补贴、购买补助等方式扶持。

第二节 研发、生产场地代建服务

第五十五条 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作为杰出人才创办企业研发、生产场地代建服务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审定场地代建的服务方案,确定代建单位、代建形式、代建费用等,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决策。

区重点项目工作部门作为杰出人才创办企业研发、生产场地代建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杰出人才创办企业的场地代建申请,行使委托代建和代建服务费用出资职责,提出场地代建服务方案,并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确定;负责协助代建单位办理计划、规划、土地、施工、环保、消防、园林绿化等审批手续,以及代建过程中的组织、协调、监督等工作。

区属国有企业负责生产、研发场地的代建工作,区财政部门负责配合区重点项目工作部门制定代建费用使用计划,按规定拨付资金,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五十六条 对于已在区内取得产业发展用地的杰出人才创办企业,经认定,区重点项目工作部门可按照项目需求为企业提供研发、生产场地全程代建服务,并负责兑现代建服务费用。

第五十七条 代建服务方案实行“一企一策”,区属国有企业作为代建服务单位,在代建过程中可为企业先行垫付一部分建设工程款;代建场地交付企业验收使用后,企业再向国有企业返还垫付的建设工程款,具体还款期限由企业与国有企业协商确定,一般不应超过5年。

第五十八条 杰出人才创办企业申请研发、生产场地代建服务的流程如下:

(一)提出申请。经认定的杰出人才创办企业,需要代建研发、生产场地的,可向区重点项目工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明确用途、建筑面积、工作人员数量、试验设备、生产设备等需求。

(二)拟定初步方案。区重点项目工作部门受理企业的申请后,提出场地代建的服务方案。

(三)呈报代建服务方案。区重点项目工作部门将代建服务方案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确定。

(四)签订委托代建协议。区重点项目工作部门按照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代建服务方案,与代建单位、企业签订委托代建协议。

(五)施工建设。代建单位按照代建协议约定,提供全过程代建服务,包括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交()工验收等,直至质量(缺陷)责任期结束。区重点项目工作部门协助代建单位办理计划、规划等相关审批手续,组织工程验收和移交等工作。

(六)交付使用。场地竣工验收后,交付企业使用,企业按照协议约定返还已垫付的建设工程款。

第三节 创业英才

第五十九条 创业英才的评定及创业资助兑现由区科技部门负责。

第六十条 创业英才是指在本区重点扶持和发展产业领域拥有新技术、新创意或者新商业模式的创业者,包含以下两类人:

(一)产业精英人才: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技术成果达到行业领先水平,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产业化潜力或拥有新创意、新商业模式的人才;

(二)顶尖科研人才:具有在国际知名或国内一流高校、科研机构正式教学或科研工作经历的科研人员。

第六十一条 创业英才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带团队到本区创办企业,本人担任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企业创始团队结构合理,分工明确,架构清晰,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本人为企业实际控制人或持股比例不低于30%

(三)所创办企业于《广州开发区加快聚集创业英才实施办法》(穗开办〔201526号)生效之后(20151223日)在本区注册成立,且成立2年以内。若申报时未在本区注册成立企业的,承诺在认定为区创业英才之日起6个月内按申报书内容成立企业。

(四)所创办企业实缴货币资金出资额(包括实缴注册资本和资本公积)100万元以上;

(五)所创办企业属于本区重点扶持和发展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生命健康、智能装备及机器人、高端化工、汽车及零部件、新材料、节能环保、食品饮料、现代服务业、现代航运服务、文化创意等产业);

第六十二条 经评定的创业英才,给予创业资助50万元。获得股权投资机构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创业资助额度提高至100万元,项目期为2年。自评定之日起2年内获得新增股权投资机构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可申请追加创业资助50万元。

获得股权投资超过5000万元,且评审结果为特别优秀的,给予最高500万元的创业资助。

第六十三条 区科技部门每季度开展一次创业英才评定。申报和评审程序下:

(一)申报受理:区科技部门定期发布申报指南,申报人根据申报指南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二)形式审查:区科技部门处负责材料初审,核实申报材料真实性,以下情况形式审查不通过:

1.申报人不是在本区首次创业或在本区首次创业的时间不符合本细则第六十一条第(三)项规定;

2.1年内曾申报过创业英才未入选的;

3.申报人创办企业已获得区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区科技领军人才项目资助的;

4.申报人创办企业已拥有2名或以上人才被认定为杰出人才、优秀人才,但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未达到1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成立时间不足1年的除外);

5.同一单位一次有2个或以上人员申报的。

(三)专家评审:由区科技部门委托7名以上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评审,采用百分制评分和专家推荐票评审机制。

(四)最终审批:区科技部门根据形式审查、专家评审的情况对申报项目进行最终审批。

(五)公示公告:审批通过后,由区科技部门在区政务网站、《创业导报》等媒体上对入选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区科技部门向入选创业英才颁发入选通知书。

公示期内收到书面异议的,由区科技部门组织调查核实,并在40个工作日内将调查结果书面告知双方当事人。异议调查期间暂缓颁发入选通知书和兑现创业资助。必要时可委托专业机构组织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和法律领域专家组成不少于 5 人的专家组进行裁定。受委托的专业机构应在收到区科技部门书面委托书起 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异议双方充分举证,并在举证期满 20个工作日内完成裁定。裁定异议成立的,取消创业英才授予资格。

(六)政策兑现:获资助的创业英才所在单位应当开立银行监管账户,并在本区拥有50平方米以上经营场地、3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由科技部门根据政策兑现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申报人应在入选创业英才之日起1年时间内申请创业资助,如需追加创业资助的,应自入选创业英才2年内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扶持。

第六十四条 创业英才在所创办企业的股权比例在政策扶持期间原则上不得变更,如因增资扩股或员工持股导致股权变更的,创业英才本人所占股份最低不得少于15%

第六十五条 创业资助使用范围是:人员劳务费,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外协费,燃料动力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展会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企业房租、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管理费,平台建设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第六十六条 创业资助的使用实行全过程监管。创业资助拨付至创业英才创办企业的监管账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因创业资助监管发生的费用由获资助单位承担。资金发放部门、创业英才创办企业与托管银行签署三方协议,约定创业资助专款账户转出条件,托管银行按照协议约定对资金使用单位提出拨付款项的申请进行审核支付。资金使用超出本细则第六十五条规定范围,资金发放部门可授权托管银行拒付。

第六十七条 创业英才及其创办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编制项目投资预算,负责项目实施;

(二)对获得的资助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三)自领取资助之日起,开展资金使用自查、自评,并向有关部门提交项目进展(总结)报表和资助经费使用(决算)报表等自查、自评结果和相关资料。

第六十八条 区科技部门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的进度进行跟踪管理,开展检查考评工作,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和绩效评估。政策扶持期内,区科技部门每年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集中考核评估创业英才及其创办企业的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创新创业情况,抽查部分项目进行现场核查,并视情况做专项审计。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终止扶持,追回尚未使用的创业资助:

(一)创业英才及其创办企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二)创新创业行动终止;

(三)创业英才不再符合本细则第六十一条第(一)项条件;

(四)创业英才不再符合本细则第六十一条第(二)项和第六十四条条件。

第六十九条 创业英才扶持期为自获得创业资助之日起的2年,获得追加创业资助的,扶持期顺延1年。扶持期未满的,创业英才入选区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创业资助在区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项目资助中扣除。扶持期满,创业资助未使用完,收回未使用资金。

第七十条 本办法颁布之前已按《广州开发区加快聚集创业英才实施办法》(穗开办〔201526号)评定出的创业英才,还未兑现创业资助的,可按本细则规定申请重新评定,重新入选的,按本节规定的标准和方式予以兑现,如不能重新入选的,仍按《广州开发区加快聚集创业英才实施办法》的规定予以兑现。

第七十一条 本节所称的“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成为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50%的人。

第七十二条 本节所称的“股权投资机构”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且其基金管理人所管理资金管理规模2亿元以上。股权投资机构须按相关规定完成备案手续。

第七十三条 本节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节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

“珠江人才计划”创新创业团队配套资助

第七十四条 在本办法颁布之后入选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或者新入选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创新创业团队的,由区科技部门给予配套资助。

第七十五条 对区内科技企业获得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且项目负责人为区内杰出人才、优秀人才或精英人才,采用后补助的方式按国家对项目资助的100%予以配套资助。每个项目获得本区财政资助总额不超过配套后项目承担单位实际自筹资金总额。

第七十六条 对区内新入选的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创新创业团队,采用后补助的方式按省对项目资助的100%予以配套资助。每个项目获得本区财政资助总额不超过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总额。

第七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验收合格后申请本区的配套资助。区科技部门定期发布申报通知,采取集中申报的方式,具体按照区科技计划后补助项目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安居乐业工程

第一节 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住房补贴

第七十八条 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住房补贴由区组织部门负责受理和发放。

第七十九条 持有A证、B证且未享受安家费的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可享受每月最高10000元、8000元、5000元的住房补贴,补贴期3年,补贴时间自首次提出申请之日起连续计算。享受免租人才别墅的人才,不能同时享受住房补贴。

第八十条 住房补贴是对人才租房或购房支出的补贴。租房支出是指本办法颁布后,在广州市范围内租住住宅或公寓的实际支出;购房支出是指本办法颁布后,在黄埔区范围内购买住宅的支出。

第八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补贴时,需提供有效的租房或购房证明材料。住房补贴额度不超过实际租房、购房支出金额。

第八十二条 持有A证、B证的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按《广州开发区高层次人才个人扶持办法》(穗开组通〔201629号)等文件政策,原已享受过区一次性购房补贴或3年租房补贴的人才,不再享受本细则规定的住房补贴;原已享受过租房补贴但未满3年的人才,可按本细则继续享受住房补贴,补贴期需扣除原已享受的时间。

第二节 新引进入户人才住房补贴

第八十三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新引进入户人才住房补贴的受理和发放,可委托专业机构具体开展。

区公安部门负责核实申请人员是否首次入户广州,并核实从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的人才引进类人员的入户信息。

第八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新引进入户人才,指本办法颁布后根据《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由符合条件的本区企业,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引进落户本区且属于首次入户广州的以下人才:

(一)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和学位,或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二)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和学位,或经教育部认证的国()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

(三)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学士学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已办理暂缓就业手续的毕业生,在暂缓就业有效期内办理毕业生接收的,视同应届毕业生)。

第八十五条 本节所称符合条件的本区企业,是指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经营范围中不含人力资源外包、劳务派遣服务等人力资源服务内容的企业。

第八十六条 申请新引进入户人才住房补贴,除须满足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在人才引进批复文件签发后,在引进企业连续缴纳社保满1年,且申请住房补贴时社会保险关系仍在引进企业,社会保险无补缴、代缴情况。

(二)申请人应符合以下年龄条件: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未满45周岁,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未满40周岁,博士研究生未满40周岁,硕士研究生未满35周岁。年龄计算截至时间为人才引进批复文件签发时间上一年度的1231日。

(三)申请人应在本区范围内有合法住所,包括租房和购房两种方式。采用租房方式的需提供人才引进批复文件签发后,在本区范围内合法承租且依法办理了一年以上租赁备案手续的房屋租赁合同。通过购房的应提供在本区范围内拥有房地产权的固定住所的合法产权证明。

(四)申请人已在区公安部门办理入户本区手续。

第八十七条 新引进入户人才住房补贴标准为博士研究生和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万元、硕士研究生3万元、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2万元。

第八十八条 新引进入户人才住房补贴分两次发放,每次发放住房补贴额度的50%。其中,首次申请应在人才引进批复文件签发满1年后,且引进企业为申请人连续缴纳社保满1年时提出。第二次申请应在首次申请获批1年后提出。

两次申请均应在人才引进批复文件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

第八十九条 经资料审核符合要求的,在相关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影响发放的,正式向申请人发放住房补贴。

第九十条 已享受人才公寓租住优惠的,不再发放住房补贴。

第三节 人才别墅和人才公寓建设管理

第九十一条 区住房和建设部门负责人才别墅和人才公寓的建设、装修和管理。

区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具体负责人才别墅和人才公寓的土地供应、规划和项目配建。

区组织部门负责调查分析人才别墅需求情况并制定供应对象的基本条件,确定人才可入住别墅的标准。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调查分析人才公寓需求情况并制定供应对象的基本条件。

区财政部门负责安排除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建以外的人才别墅和人才公寓的建设、装修、管理所需经费。

第九十二条 在本区企业、中介机构中择优选择专业机构作为人才别墅和人才公寓的受托管理单位,负责代表政府持有、管理、维护人才别墅和人才公寓物业。

第九十三条 本细则所指人才别墅和人才公寓是指专项供应人才居住的周转住房。

人才别墅供应对象为持有A证或B证的诺贝尔奖获得者、院士。

人才公寓供应对象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工作单位符合本细则第二条的规定;

(二)申请人(及其配偶)在广州市无住房且工作单位不提供住房;

(三)申请人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和学士以上学位(含教育部认可的境外高等院校毕业的归国留学人员),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以上技能等级(符合本区产业发展需要);

(四)与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本区企业工作满1年以上;

(五)按规定在本区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

(六)未享受新引进人才入户住房补贴。

第九十四条 区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采取竞地价与竞人才住房配建量相结合的招拍挂方式进行土地出让,新出让的居住用地(不包括本办法实施前已批复的城市更新项目)需按计容建筑面积的5%以上配建人才别墅或人才公寓,竞买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竞买方式转为竞配建人才别墅或人才公寓面积。

第九十五条 人才别墅和人才公寓配建户型的构成和比例由区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区住房和建设部门、组织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研究确定。

第九十六条 配建的人才别墅和人才公寓需与所在房地产项目第一批可销售物业同步规划、建设、配套、验收和交楼。区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进行规划验收时,应当对配建人才公寓是否符合报建要求和建设时序进行核实;对未按照规划许可实施的,不予办理项目规划验收。区住房和建设部门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会同受托管理单位对配建的人才别墅和人才公寓建筑质量、户内装饰装修、配置标准进行审验,对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办理项目竣工验收。

第九十七条 人才别墅和人才公寓竣工验收后,由建设单位无偿移交给区住房和建设部门,区住房和建设部门同步移交给受托管理单位。

第九十八条 配建的人才别墅和人才公寓与所在房地产项目应纳入统一的物业服务管理,按照同等待遇原则,共享小区公共服务和配套设施。

第九十九条 受托管理单位负责对人才别墅和人才公寓实行统一管理、动态监督。根据房源情况,综合人才层次、实际贡献、引进时间等因素配租(分配标准由区住房和建设部门另行制定公布)。

第一百条 人才公寓分配程序:

(一)申请登记。符合配租范围及条件的申请人持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二)申请审核。用人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在单位公示5日无异议后,向受托管理单位提交申请资料。申请人和用人单位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资格审核。受托管理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复审。

(四)房源分配。受托管理单位根据房源分配标准确定入围人选,入围人选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准入资格予以配租。

(五)签约备案。在规定的时间内,由受托管理单位与配租对象、用人单位签订三方租赁合同,办理有关入住手续。签约结束后,受托管理单位应于5日内将签约情况在人才公寓信息管理数据库中进行登记,并报送区住房和建设部门。

第一百零一条 人才别墅分配程序由区住房和建设部门会同区组织部门、受托管理单位参照人才公寓分配程序实施。

第一百零二条 对新引进或新培养的诺贝尔奖获得者、院士提供人才别墅,未享受安家费的,在本区工作满10年后将获赠别墅产权。

人才公寓承租价格由受托管理单位根据物业区位、户型面积、承租人的实际情况进行计算核定,核定后定期进行公布实施。人才公寓租赁价格一般应低于市场同类房屋的租赁价格的三分之一,租金标准两年一定。

人才公寓租赁合同一年一签,租赁期限不超过三年。期满后承租人自行退出,由受托管理单位统筹安排其他人才承租。

第一百零三条 人才别墅和人才公寓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不得转借、转租、闲置,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房屋用途,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违反上述规定的,追缴不当得利,收回已配租的住房。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者附属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维修或者赔偿。

第一百零四条 受托管理单位应当做好人才别墅和人才公寓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工作,确保物业正常使用。人才别墅和人才公寓的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人才公寓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房屋维修参照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五条 受托管理单位负责建立人才公寓信息管理数据库,区组织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住房和建设部门、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共享该数据库资源。

第一百零六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分配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取消其分配资格,收回已配租物业,5年内取消其再次申请资格。

第七章 福利配套保障

第一节 人才津

第一百零七条 人才津贴由区组织部门负责受理和发放。人才津贴的发放对象是持有A证、B证且未享受安家费的杰出人才和优秀人才。

第一百零八条 人才津贴包含交流津贴、学习津贴、医疗津贴、交通津贴四项。其中,交流津贴用于补贴人才参加国内外的学术会议、行业论坛等交流活动;学习津贴用于补贴人才在创新创业过程中参加的学习和培训等活动;医疗津贴用于补贴人才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购买商业性医疗保险(不含储蓄型年金、养老保险)费用;交通津贴用于补贴人才交通需要。

第一百零九条 人才津贴发放标准为每年最高20万元,补贴期3年,补贴时间自首次提出申请之日起连续计算。其中,交流津贴和学习津贴在人才津贴总额内不设单项上限,医疗津贴每年最高1万元,交通津贴每年最高3万元(每月2500元)。

第一百一十条 申请人才津贴中的交流津贴、学习津贴、医疗津贴,需提供相应的支出证明材料和本人工作证明;申请人才交通津贴,仅需提供交通津贴申请和本人工作证明。

人才津贴采取集中申报和受理,一般每半年发放一次。

第一百一十一条 持有A证、B证的杰出人才和优秀人才,已按《广州开发区高层次人才个人扶持办法》(穗开组通〔201629 号)等文件享受过学术交流资助、创业氛围营造、创业培训服务等扶持资金的,其人才津贴总额需相应扣除原已享受的个人扶持金额。其中,原已享受交通补贴满3年的,不再享受本细则的交通津贴;原已享受交通补贴但未满3年的,可按本细则享受交通津贴,补贴期需扣除已享受的时间。

第二节 收入奖励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才收入奖励由区组织部门负责受理和发放,一般每年发放一次。

第一百一十三条 对持有A证、B证的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按其在本区企业上一年度所得个人收入应纳税所得额的10%予以奖励,最高500万元。

第一百一十四条 在本区企业年度所得个人收入应纳税所得额,指人才认定时所在企业上一年度对其发放的个人工资薪金和股东股息红利所得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且两项所得均应在本区缴纳个人所得税。申请人在申请人才收入奖励时应提交有效纳税所得额证明材料。

第一百一十五条 此项奖励与《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办法》(穗开管办〔20176号)、《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办法》(穗开管办〔20175号)、《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办法》(穗开管办〔20174号)中的高管人才奖励不可重复享受。

第三节 万能捷通卡

第一百一十六条 万能捷通卡由区组织部门负责发放和管理。

第一百一十七条 建立“黄埔人才”服务联盟,配备服务专员,为万能捷通卡持卡人提供专属服务。联盟成员单位由区职能部门、驻区单位、第三方服务机构等相关单位组成。服务专员由联盟成员单位指定人员担任,其中区职能部门、驻区单位至少指定1名分管领导和1名工作人员担任服务专员,对持有万通捷通卡人才提供服务。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持有A证、B证的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发放万能捷通卡,提供本人及家属落户、实验设备和原材料进出口便捷清关、机场贵宾嘉宾服务、医疗保障等高端服务便利。

第一百一十九条 万能捷通卡持卡人所享受的本人及家属落户,是指按照《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通过人才引进入户通道为万能捷通卡持卡人及其配偶、子女优先办理落户手续。

第一百二十条 万能捷通卡持卡人所享受的实验设备和原材料进出口便捷清关,是指依据《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绿色通道的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26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和海外科技专家来华工作进出境物品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154号令)等相关文件,万能捷通卡持卡人可享受黄埔海关专窗服务,在专窗按规定快捷办理进出境物品手续。万能捷通卡持卡人回国定居或来华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入境携带规定范围内合理数量的科研、教学物品,海关按有关规定予以免税验放。

第一百二十一条 万能捷通卡持卡人所享受的机场贵宾嘉宾服务,是指万能捷通卡持卡人可享受机场国内贵宾或国际嘉宾通道接送机服务。其中杰出人才和优秀人才每年可享受不超过6次,精英人才每年可享受不超过2次。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万能捷通卡持卡人所享受的医疗保障,是指万能捷通卡持卡人可享受就医导医和保健体检服务。持卡人到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就诊,由区卫生部门协调提供专属导医服务。区组织部门为万能捷通卡持卡人每年组织1次免费医疗体检服务。

第四节 万能捷通卡持卡人出入境管理

第一百二十三条 持万能捷通卡的外籍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居留许可和入境后转R(人才)签证工作,由区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受理。

第一百二十四条 对持万能捷通卡的外籍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给予最高5年的居留许可,一般按人才用人单位公函申请年限予以批准。申请人在申请办理居留许可时,需提交认定区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时的相关证明材料。

对无法办理5年居留许可的外籍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可推荐申请办理广州人才绿卡后,再申请办理最高5年居留许可。

第一百二十五条 对持其他签证来华的外籍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入境后可申请办理转R(人才)签证。

对无法办理5年居留许可的外籍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可推荐申请办理广州人才绿卡后,再申请办理转R(人才)签证。

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才的居留许可申请由用人单位向出入境管理部门规定提出,不支持个人申请。

第五节 万能捷通卡持卡人子女入学

第一百二十七条 万能捷通卡持卡人的子女入学由区教育部门负责。

申请就读本区公办幼儿园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由区教育部门预先将人才子女入学情况纳入招生计划,并按就近入学、个人意愿和学位实际情况进行统筹安排,优先办理其入、转学手续;申请就读高中教育阶段学校的,按照广州市教育部门招生和转学政策执行。

第一百二十八条 万能捷通卡持卡人子女一般安排在区属市一级学校或相当于市一级标准办学条件及以上的学校就读。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万能捷通卡持卡人子女一般应在新学年开学前办理相关手续。因特殊情况中途插班就读的,由区教育部门根据个人意愿和学校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具体申请流程如下:

(一)新生入学申请

1.申请幼儿园小班入学的,由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在每年4月前集中受理入学申请,并于4月初将申请情况交至区教育部门;区教育部门根据人才子女入学的意愿,按“按需解决”原则,优先办理其入学手续。

2.申请小学一年级新生入学的,申请人参照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政策性照顾借读生报名时间到居住地对应的小学提交资料,由学校收集资料后上报区教育部门统筹安排。

3.申请初中一年级新生入学的,申请人于每年5月第二周周三至周五到区招考办提交申请。

(二)转学插班申请

转学手续一般在学期结束前和新学期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转学手续应在学期结束前两周和新学期开学前的预备周内办理。一年级第一学期和毕业年级第二学期原则上不办理转学。申请人向区招考办提交转学申请后,由区教育部门进行研究,并由区招考办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结果。

第八章 名家名匠奖励

第一节 名校长名教师奖励

第一百三十条 区教育部门是名校长、名教师奖励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教育系统高层次人才的认定、引进和奖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引进名校长、名教师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审定教育人才引进的重大事项。

第一百三十一条 本节所指教育系统高层次人才,是指在本区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教育、特殊教育等领域具有丰富教学、教研、管理经验的名校长或名教师。

第一百三十二条 教育系统高层次人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杰出的专业技能水平、突出的工作业绩、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男性要求50周岁以下,女性要求45周岁以下。

第一百三十三条 教育系统高层次人才的引进条件。

(一)新引进的名校长,需具备以下条件:

1.由地级市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名校长、优秀校长,或省会城市及一线城市所在地的重点学校的校级领导;

2.具有先进的教育思想和管理理念,有主持地级市以上相关科研课题经验或多次在相关核心期刊发表论文、著有专著;

3.有良好的办学业绩,任校长期间学校在课堂教学改革、推进素质教育、优化教师队伍建设、促进学校个性发展、打造学校品牌等方面有突出业绩,在地级市以上区域内同类学校中发挥示范作用,有较大影响力。

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引进的其他特殊人才。

(二)新引进的名教师,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国家级优秀教师,省级名教师、特级教师,省级优秀班主任,省级以上学科带头人;

2.省级职业技能竞赛一等奖或省级技术能手称号获得者;

3.获得省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以上的成果主持人;

4.多次指导学生参加教育部举办的国家级学科奥林匹克、体育、艺术、职业技能竞赛获得前三名或一等奖以上者,世界技能大赛优胜奖以上奖获得者和对应项目的指导专家、教练;

5.在学科、教学、教研等专业领域内处于国内先进水平,在地市具有一定影响的优秀人才;

6.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引进的其他特殊人才。

第一百三十四条 名校长、名教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同等情况优先引进:

(一)被评为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全国德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先进个人的;

(二)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或被评为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教育专家的;

(三)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级教育教学成果奖或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的。

第一百三十五条 经审核批准新引进和新培养的教育系统高层次人才,享受以下待遇:

(一)奖励标准及薪酬待遇

1.奖励标准

对于新引进和新培养的名校长:省级以上名校长、地级市级名校长分别奖励300万元、250万元,分五年按照30%20%20%15%15%的比例发放。

对于新引进和新培养的名教师:省级以上名教师、地级市级名教师分别奖励200万元、150万元,分五年按照30%20%20%15%15%的比例发。

2.薪酬待遇(仅适用于区属公办学校新引进的名校长和名教师)

对引进的人才绩效工资单独据实核定,不纳入单位人均绩效工资水平统计。柔性引进(本人选择不入编或者不符合广州市人口准入条件,可以柔性引进,人事关系不转入用人单位。)的名校长年薪不低于同一专业技术岗位等级人员年薪的2倍,柔性引进的名教师年薪不低于同一专业技术岗位等级人员年薪的1.5倍,业绩特别突出的人才的待遇由主管部门根据工作内容与业绩等协议确定。

(二)岗位聘用

区属公办学校根据教育系统高层次人才的专业技术资格优先聘用到相应岗位。若无空缺岗位的,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动态调整岗位设置后,按规定聘用。

(三)优先培养

支持名校长、名教师设立工作室。国家级名校长、省级名校长、市级名校长每年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的校长工作室经费;国家级名教师、省级名教师每年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名教师工作室经费支持。

已在本区教育系统工作5年以上(含5年)新培养的同类名校长、名教师,享受同等经费支持。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四)协助配偶就业、子女入学

用人单位协助解决人才的配偶就业、子女入学问题。

第一百三十六条 教育系统高层次人才引进,由区教育部门制定引进计划并组织考核、确定初定人选,并提交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 新引进和新培养的教育系统高层次人才应与用人单位签订五年以上的工作协议。不满五年调离单位的,停止享受后续待遇,并追回已发放的相关待遇。

第一百三十八条 教育系统高层次人才选择不入编或者不符合广州市入户条件的,可以柔性引进,人事关系不转入用人单位,聘用期一般不低于5年。柔性引进的教育系统高层次人才,由区教育部门制定管理办法,并按“一人一策”的原则确定其工作内容。

第一百三十九条 新引进和新培养的教育系统高层次人才,由区教育部门负责组织考核(考核细则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核定后实施),采取年度考核、期满考核等方式进行考核,审定后兑现相关待遇。

第一百四十条 新引进和新培养的教育系统高层次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再作为区教育系统高层次人才管理使用,并按有关规定取消或追回所享受物质优惠待遇:

(一)因违反法律和党纪政纪受到处理或处分的;

(二)违反学术道德和职业操守,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荣誉或与他人恶意串通骗取相关待遇的;

(三)未经组织同意,出国逾期不归或擅自脱离原单位的;

(四)因个人原因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一百四十一条 新引进和新培养的名校长在聘期内出现以下情况之一,不再作为区教育系统高层次人才管理使用,并按有关规定取消或追回所享受物质优惠待遇:

(一)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教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三)发生越级上访事件或重大群体性事件,给本单位和系统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四)教职工违纪违法受到党纪、行政处分或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判决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教职工有违反师德的现象发生,给本单位和系统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六)因管理疏忽造成单位重大财产损失的;

(七)学校存在严重不规范办学行为的。

第二节 优秀医学专家奖励

第一百四十二条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是优秀医学专家奖励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医疗系统优秀医学专家的认定、引进和奖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引进优秀医学专家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审定卫生人才引进的重大事项。

第一百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优秀医学专家是指在知名大学附属医院、国内知名大学附属三级甲等医院、直辖市、省会城市和副省级城市三级甲等医院和卫生机构从事临床、医技、教学、科研工作,具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能熟练解决较为复杂疑难的医疗技术问题,尤其在常见病、多发症、疑难病诊治中,技术水平较高,得到同行公认,达到国内先进、省内领先,能引领带动本区医疗学术技术进步和提升本区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的人才。

第一百四十四条 优秀医学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杰出的专业技能水平、突出的工作业绩、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本科及以上学历,原则上应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第一百四十五条 区属公立医院引进的优秀医学专家按照不同条件,分为优秀专家人才、技术骨干人才、特需紧缺人才。

(一)本节所指的优秀专家人才,指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资格、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和硕士及以上学位,年龄不超过50岁,并符合以下条件者:

1.医德高尚,医术精湛,坚持在医疗卫生第一线工作,积极投身疾病救治工作,具有团队领导能力。

2.学术造诣高,科研创新能力强,具备建设国家、省和市医学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以及临床重点专科的能力和水平。

3.在国内三甲医院工作5年以上,担任学科带头人;或在高校附属医院、知名研究机构作出显著成绩。

4.近5年业绩显著,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主持国家、省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或国家、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课题负责人;

2)国家科技奖励项目前三名完成人,或获省科技进步一等奖(前三名)、二等奖(前两名)、三等奖(第一完成人);

3)担任国家、省部级医学重点学科的学科带头人、重点实验室的负责人,或国家临床重点专科的学科带头人;

4)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收录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影响因子超过20分,其中有1篇不低于7分)。

5.国家211985工程大学博士生导师。

(二)本节所指的技术骨干人才,指具有副高专业技术资格、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和硕士及以上学位,年龄不超过45岁,并符合以下条件者:

1.医德高尚,医术精湛,坚持在医疗卫生第一线工作,积极投身疾病救治工作。

2.在专业领域有一定造诣,学术水平得到同行认可,所在学科(专科)在国内或省市有明显发展优势的学科带头人。

3.近5年业绩突出,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及以上项目,或省部级科研项目,或市级重大科研项目课题负责人;

2)国家科技奖励项目前五名完成人,或省科技进步一等奖和二等奖(前三名)、三等奖第一完成人,或副省级市科技进步一等奖完成人(前三名)、二等奖(前两名)、三等奖第一完成人;

3)担任省级以上临床重点专科的学科带头人或市级及以上重点学科的学科带头人,重点实验室的负责人;

4)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收录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影响因子超过10分,其中有1篇不低于3分)。

4.硕士及以上研究生导师。

(三)本节所指的特需紧缺人才,指业绩突出、本区紧缺临床医学专业,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和硕士及以上学位,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特需紧缺人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到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不超过40岁,并符合以下条件者:

1.医德高尚,全职在医疗卫生第一线工作,能较好完成医疗救治工作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较高。

2.专业理论扎实,具有一定科研能力和较大发展潜力,是所在学科(专科)的专业技术骨干。

3.近5年取得较大业绩,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

1)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课题负责人;

2)省和副省级市科技进步奖前三名完成人;

3)各级医学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和临床重点专科的专业技术骨干;

4)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收录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影响因子超过3分)。

已在本区公立医院工作5年以上(含5年)新培养的符合优秀专家人才、技术骨干人才、特需紧缺人才标准的,经考核领导小组审核,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享受相应优惠政策及经费支持(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四十六条 驻区医院及民营医疗机构引进的优秀医学专家按照不同条件,分为杰出医学专家、优秀医学领军人才、优秀医学骨干人才。

(一)本节所指的杰出医学专家,指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资格、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和硕士及以上学位,原则上年龄不超过55周岁,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

1.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2.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本节所指的优秀医学领军人才,指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资格、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和硕士及以上学位,原则上年龄不超过50周岁,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

1.国家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吴阶平医学奖;国医大师。

2.近5年,获得以下奖项或担任以下职务之一者:

1)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前5名;

2)国家中青年科学家奖;

3)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专家组组长、副组长;项目(课题)组长,且项目(课题)通过验收;

4)国家“97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承担研究任务的项目专家组成员;

5)国家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

(三)本节所指的优秀医学骨干人才,指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资格、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和硕士及以上学位,原则上年龄不超过45周岁,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

1.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含副省级市)级以上优秀专家;省名中医称号获得者。

2.近5年,获得以下奖项者或担任以下职务之一者:

1)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前5名;

2)中华医学会科学技术奖、中华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奖、中华护理学会科学技术奖、中华口腔医学会科学进步奖、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主要完成人前2名;

3)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专家组成员,项目(课题)第一副组长、分课题组长且项目(课题)通过验收;

4)国家“97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助理、课题组第一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5)国家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前2名;

6)省、部(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

第一百四十七条 经审核批准新引进的优秀医学专家,经认定享受以下待遇:

(一)奖励标准及薪酬待遇

1.奖励标准

对于新引进的区属公立医院优秀专家人才或驻区医院及民营医疗机构杰出医学专家、区属公立医院技术骨干人才或驻区医院及民营医疗机构优秀医学领军人才、区属公立医院特需紧缺人才或驻区医院及民营医疗机构优秀医学骨干人才,分别奖励300万元、200万元、 100万元,分五年按照30%20%20%15%15%的比例支付。

2.薪酬待遇(仅适用于区属公立医院新引进的优秀医学专家)

对引进的人才绩效工资单独据实核定,不纳入单位人均绩效工资水平统计。原则上年薪不低于同一专业技术岗位等级人员年薪。

(二)岗位聘用

区属公立医院根据优秀医学专家的专业技术资格优先聘用到相应岗位。若无空缺岗位的,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动态调整岗位设置后再按规定聘用。

(三)优先培养

支持优秀医学专家设立工作室。给予区属公立医院优秀专家人才或驻区医院及民营医疗机构杰出医学专家每年100万元工作室经费,区属公立医院技术骨干人才或驻区医院及民营医疗机构优秀医学领军人才每年60万元工作室经费,区属公立医院特需紧缺人才或驻区医院及民营医疗机构优秀医学骨干人才每年30万元工作室经费。

(四)协助解决入户及配偶就业、子女入学

对于引进的非广州市户籍人才,在办理其配偶及子女等户籍随迁手续时符合条件的优先办理,协助解决引进人才配偶的就业和子女的就学问题。

第一百四十八条 优秀医学专家的引进,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制定引进计划并组织考核、确定初定人选,并提交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一百四十九条 优秀医学专家选择不入编或者不符合广州市人口准入条件,可以柔性引进,人事关系不转入用人单位,聘用期一般不低于5年。柔性引进的优秀医学专家,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制定管理办法,并按“一人一策”的原则确定其工作内容。

第一百五十条 区属公立医院引进的优秀医学专家须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最短服务期为5年。驻区医院及民营医疗机构引进的优秀医学专家须与驻区医院及民营医疗机构签订工作服务协议(每年在本区工作时间不少于10个月),最短服务期为5年。如中途违约或解除劳动关系,自然终止享受本节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追回已发放的补助经费。区属公立医院柔性引才人员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工作服务协议并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备案。

第一百五十一条 每年对引进人才发挥作用的情况进行考评(考评办法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考评达不到要求的,终止其享受本节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再作为区优秀医学专家管理使用,并按有关规定取消或追回所享受优惠待遇:

(一)因违反法律和党纪政纪受到处理和处分的;

(二)违反学术道德和职业操守,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荣誉或与他人恶意串通骗取优惠政策的;

(三)未经组织同意,出国逾期不归或擅自脱离原单位的;

(四)因个人原因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一百五十三条 被引进优秀医学专家应接受用人单位管理,承担科研启动经费资助项目的须按时提交中期成果和最终成果,并接受年度检查。

第三节 黄埔工匠奖励

第一百五十四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黄埔工匠”奖励的主管部门,负责“黄埔工匠”的认定和奖励。

第一百五十五条 凡在本区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重点领域企业的技能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具备高超的技能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目前在一线岗位上直接从事生产、技术、研发等工作,且近5年取得以下业绩之一的人员,均可参加“黄埔工匠”评选:

(一)个人职业技能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并取得下列条件之一且在本区产生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获得世界技能大赛前五名或国家一类大赛前三名成绩;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南粤技术能手”、“广东省技术能手”或“广州市技术能手”称号;获得国家或省级科学技术奖;

(二)在重要发明创造、技术或工艺革新、获得专利、提供核心技术保障、解决重大生产工艺或技术难题、总结形成独特的操作工艺和操作方法等方面有突出贡献,并产生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引领本行业技术发展,在引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编制行业技术标准等方面有突出成绩,产生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形成较大影响;

(四)刻苦钻研技术,具有绝技绝招,创造了被同行公认的先进操作法,并被市级以上有关部门命名表彰,在同行业中具有一定推广价值;

(五)发扬团队精神和工匠精神,积极以师带徒、传授技艺,培养出大批精英技能人才,成为我区企业的技能技术核心骨干,或在各类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第一百五十六条 “黄埔工匠”评选活动每年举办一次,评选出10名“黄埔工匠”。评选活动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成立评审委员会,每年制定评选方案,细化评选条件、标准和程序等内容,并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具体开展。

第一百五十七条 评选活动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按照个人向企业或行业协会自荐、企业或行业协会推荐、资格审查、专家评审、网络投票、复审公示等程序进行。

第一百五十八条 已获评“黄埔工匠”的人员,不得重复参加评选。

第一百五十九条 获评的“黄埔工匠”,每人给予60万元奖励。奖励金采用分次发放的方式,在认定次年起按照30万、20万、10万的金额分3年发放。获评“黄埔工匠”人员每次申领奖励金时需保持在本区企业就业状态。

第一百六十条 参评个人和单位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参评过程中被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永久取消个人参评资格,所在单位3年内不得再次推荐人员参评“黄埔工匠”。获评“黄埔工匠”后有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经权威部门确认侵犯知识产权及剽窃他人成果、以及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人员,取消“黄埔工匠”荣誉称号。

第九章 高端人才服务奖励

第一节 高端人才服务奖励总则

第一百六十一条 高端人才服务奖励和资助类别分为伯乐奖、服务奖、优秀机构奖和人才交流活动奖励。

第一百六十二条 区组织部门是高端人才服务奖励的主管部门,负责对人才引荐和服务行为进行认定、评价和奖励,负责对人才交流活动进行评价和奖励。

第二节 伯乐奖

第一百六十三条 伯乐奖的奖励对象为发现人才、推荐人才并对本区人才引进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主要包括:

(一)国内外知名高等院校、研究机构;

(二)海外引才工作站;

(三)科技企业孵化器;

(四)其他单位或个人。

伯乐奖奖励对象不包括:机关、区属事业单位及在其中担任公职的工作人员。

第一百六十四条 人才引进后被认定为杰出人才、优秀人才并获得A证、B证的,对引荐该人才的单位(个人),经组织部门认定后给予伯乐奖,奖励标准如下:

(一)每推荐1名杰出人才奖励20万元,其中,符合本细则第九条规定的,奖励标准提升至30万元/人,符合本细则第十六条或第十七条规定的,奖励标准提升至40万元/人;

(二)每推荐1名优秀人才奖励10万元,其中,符合本细则第九条规定的,奖励标准提升至20万元/人;

(三)每推荐1名诺贝尔奖得主、院士且符合本细则第九条规定的,奖励标准提升至50万元。

同一引荐单位(个人)获得的伯乐奖每年最高300万元。

第一百六十五条 引荐单位(个人)应在首次人才引荐时向区组织部门出具推荐函;区组织部门在人才引进后20个工作日内向引荐单位(个人)出具备案函。伯乐奖申请每年实行集中受理,引荐单位(个人)应在人才引进且被认定为杰出人才、优秀人才后3个月以上、1年以内提出申请。

第三节 服务奖

第一百六十六条 人才引进后被认定为杰出人才、优秀人才并获得A证的,对为其提供引进落户服务的招商公司或中介机构,经组织部门认定后给予服务奖,奖励标准如下:

(一)每为1名杰出人才提供引进落户服务的奖励10万元,其中,符合本细则第九条规定的,奖励标准提升至15万元/人,符合本细则第十六条或第十七条规定的,奖励标准提升至20万元/人;

(二)每为1名优秀人才提供引进落户服务的奖励5万元,其中,符合本细则第九条规定的,奖励标准提升至10万元/人;

(三)每为1名诺贝尔奖得主、院士提供引进落户服务,且符合本细则第九条规定的,奖励标准提升至30万元。

同一单位获得的服务奖每年最高300万元。

第一百六十七条 申请单位应在项目落户前,将服务委托书报区组织部门备案。服务奖申请每年集中受理,申请单位应在引进人才被认定为杰出人才、优秀人才后6个月以上、1年以内提出申请。

第四节 优秀机构奖

第一百六十八条 对为本区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提供创新创业服务的优秀机构给予奖励。每年由区组织部门评选认定10个优秀机构,给予每家入选的机构一次性奖励30万元。奖励条件是:

成立时间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登记在本区范围内(海外引才工作站除外),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近1年内,在本区累计实现1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技术交易额,经国家或省、市认定的技术转移机构、技术交易市场、科技条件平台、科技金融机构(平台)等机构;

(二)近1年内,为本区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所在单位提供服务的数量与质量达到行业领先水平的科技中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知识产权和标准运营服务机构、审计机构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三)近1年内,在标准创制、市场开拓、技术攻关、人才引进服务等方面发挥核心作用,在行业内具有重要影响力的产业技术联盟、人才协会、创业服务中心等新型社会枢纽型组织;

(四)近1年内,在本区成功孵化30家以上的科技型创业企业,并已培育至少1家上市公司的孵化机构;

(五)经区组织部门认定的引才工作站,要求每年推荐至少20名具有博士学位的海外人才到本区对接洽谈,或在海外举办宣传推介活动期间,每次组织至少30名具有博士学位的海外人才参会和洽谈。

第一百六十九条 优秀机构奖申请每年集中受理,由区组织部门委托专业机构对申请单位服务进行认定、评价后予以发放。

第五节 人才交流活动奖励

第一百七十条 支持拥有丰富高端人才资源和突出组织能力的各类行业协会或中介机构利用中国海外人才交流大会暨留学人员广州科技交流会平台(简称“海交会”),举办由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主办,行业协会或中介机构具体承办且纳入海交会官方活动的高端人才交流活动,活动参与人数应不少于300人,其中杰出人才不少于100人。

行业协会或中介机构应于活动筹备期间将活动方案向区组织部门备案,活动成功举办并提交人才对接交流情况报告后,发放最高300万元人才交流活动奖励。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百七十一条 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者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二条 杰出人才、优秀人才和精英人才经认定获发A证、B证、C证后,应自发证之日起三年内向各业务主管部门申请本细则规定的安家费、奖励、补贴和津贴等财政资助。

第一百七十三条 如无特殊注明,本细则中的“以上”、“不超过”含本数,“不满”不含本数,金额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

第一百七十四条 本细则所需资金纳入各业务主管部门年度部门预算,并由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资金审核发放。

第一百七十五条 本细则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并接受本区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一百七十六条 因相关资助或奖励引起的税款由受资助的单位或个人按国家规定自行承担,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七条 申请本细则奖励或扶持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如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或未遵循资金使用规定的,资金发放部门有权追回已发放的奖励或扶持资金,通报本区相关部门并纳入黑名单,取消申请奖励及扶持资金资格。情节严重的予以曝光,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一百七十八条 本细则各项扶持的办事指南由各业务主管部门编制,另行发布。

        第一百七十九条 本细则从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516日。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