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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风险投资发展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7-10-2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风险投资发展办法》(穗开管办〔2017〕29号,以下简称“《办法》”),大力推进我区风险投资集聚发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办法》所称风险投资机构包括股权投资机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创业投资机构和创业投资管理机构。

   股权投资机构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设立,对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进行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机构,机构名称包含“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相关内容或营业范围包含“股权投资”等相关内容。

   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是指从事发起设立、受托管理股权投资机构的机构,机构名称包含“股权投资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产业投资基金管理”等相关内容或营业范围包含“股权投资管理”、“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等相关内容。

   创业投资机构是指对未上市的创业企业、成长性企业股权进行投资,待其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等方式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非证券类投资机构,机构名称包含“创业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等相关内容或营业范围包含“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机构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等相关内容。

   创业投资管理机构是指从事发起设立、受托管理创业投资机构的机构,机构名称包含“创业投资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等相关内容或营业范围包含“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等相关内容。

   《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按相关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或各级发改部门或市行业协会登记备案且在区金融主管部门提交备案材料的风险投资机构以及服务于风险投资机构的行业协会、中介机构、专业机构。

    第三条 申请《办法》奖励资金的风险投资机构须提交承诺书,承诺对相关奖励政策及约定已知悉,且承诺存续期内(股权投资机构、创业投资机构存续期至少5年,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存续期至少10年,且项目退出须在区内实施)不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因项目退出导致的减资除外)。若被扶持的风险投资机构违反承诺,将被追回已经发放的扶持金。

第二章 项目落户奖

   第四条 对新设立的公司制风险投资机构,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3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经认定分别给予100万元、300万元、8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奖励。每家风险投资机构最高奖励2000万元。

   对新设立的合伙制风险投资机构,管理规模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按其实际投资本区非上市企业的累计投资额每满5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给予该风险投资机构或其委托管理人奖励300万元,累计最高奖励2000万元。

   风险投资机构收到项目落户奖后,应按不低于50%的比例发放给该风险投资机构或其委托管理人的管理团队或骨干人才。因奖励金引起的税收,由机构或个人按国家相关规定自行全额承担。

   第五条 风险投资机构在《办法》有效期内在本区完成工商、税务、统计关系登记注册,按以下规定申请落户奖:

   (一)公司制风险投资机构实缴注册资本金到位之后,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区金融主管部门按《办法》设定的奖励标准发放50%落户奖励;公司制风险投资机构在《办法》有效期内实际投资非上市企业的累计投资额达到实缴注册资本金30%后,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区金融主管部门按《办法》设定的奖励标准发放剩余50%落户奖励;

   (二)合伙制风险投资机构实际投资本区非上市企业的累计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区金融主管部门按《办法》设定的奖励标准发放落户奖励。

   通过审核的,区金融主管部门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进行公示,必要时通过报纸等新闻媒介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对公示无异议的机构,由区金融主管部门拨付相关奖励金。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风险投资机构申请项目落户奖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原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二)投资协议或承诺书原件(承诺存续期内不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因项目退出导致的减资除外)以及本区约定的其他经济效益承诺);

   (三)验资报告原件、“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四)经营场地证明、财务审计报告;

   (五)年度纳税清单或清缴证明;

   (六)《办法》有效期内实际投资本区非上市企业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协议、银行流水等);

   (七)集团公司组织架构说明文件(同一集团公司及关联公司在本区设立多家风险投资机构时提交)。

第七条 项目落户奖特殊情形说明如下:

   (一)新设立风险投资机构按照《办法》第三条获得落户奖励后增资(或对本区非上市机构的投资额增加)且增资(或对本区非上市机构的投资额增加)后规模达到更高一档规定的,给予对应的落户奖励,增资(或对本区非上市机构的投资额增加)前已获得的奖励额度应予扣除。

   (二)《办法》实施前已在我区设立的公司制风险投资机构,在《办法》实施后增加注册资本且完成实缴的,按本细则的认定流程,参照新设立机构给予项目落户奖。

   《办法》实施前已在我区设立的合伙制风险投资机构,在《办法》实施后新增管理资金规模达到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且实际新增投资本区非上市企业的累计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按本细则的认定流程,参照新设立机构给予项目落户奖。

   (三)《办法》实施后新迁入的风险投资机构以及区内机构与区外机构合并,通过收购、并购、资产重组等形式在区内新成立的风险投资机构,参照上述第(二)条规定申请项目落户奖励。

   (四)同一集团公司及关联公司在本区设立多家风险投资机构的,不超过3家(含集团公司本身)享受项目落户奖励。同一集团公司及关联公司间存在相互投资的形式提高注册资本金情形的,仅限1家(含集团公司本身)可享受项目落户奖励。

   (五)《办法》所涉及的注册资本,内资机构以区金融主管部门聘请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为准,外资机构以区统计局根据区商务部门确认的外资指标数据和机构的验资报告为准。实缴注册资本专指货币出资,不包括其他方式出资。《办法》所指“设立”,以风险投资机构工商注册登记时间为准。

   (六)《办法》所涉及的注册资本增资是指在原有注册资本金基础上增加注册资本金。风险投资机构减少注册资本金后再增加注册资本金的情况不予计算。

   (七)在计算风投投资机构实际投资本区非上市企业的累计投资额时,投向房地产以及以股权投资名义从事信贷业务的部分不予计算。

第三章 经营贡献奖

    第八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区内风险投资机构,按照其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80%予以奖励(含高管人才奖励):

   (一)当年营业收入(含投资收益)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6%以上;

   (二)利润总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

   第九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区内风险投资机构,按照其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90%予以奖励(含高管人才奖励):

   (一)当年营业收入(含投资收益)达到1亿元以上且同比正增长;

   (二)利润总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

   第十条 对《办法》实施后新注册的区内风险投资机构,连续3年按照其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0%予以奖励(含高管人才奖励)。

   第十一条 区金融主管部门每年函商区相关职能部门协助提供上一年度全区风险投资机构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相关数据,并负责奖励金发放工作。经营贡献奖励金额每家风险投资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第十二条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机构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

   第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风险投资机构申请经营贡献奖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原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二)“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三)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纳税证明、年度汇算清缴报告。

   第十四条 经营贡献奖特殊情形说明如下:

   (一)《办法》实施前已在本区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并已实际经营的机构,与区外机构合并,通过收购、并购、重大资产重组等形式新成立的机构,符合《办法》规定的,以新成立机构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作为奖励金的测算依据。

   (二)新设立的风险投资机构不得通过与已在本区注册经营的机构之间以转移投资业务或营业收入等方式提高新增经济贡献和新增营业收入。如有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则取消该机构的申请资格;已认定或发放相应奖励的,取消认定或追回相应奖励金额。

   (三)对《办法》有效期内落户中新广州知识城的机构,相关奖励按照其对中新广州知识城的经济贡献计算,并按要求提供其他相关材料。

   (四)注册地址在中新广州知识城以外的风险投资机构按照《办法》第四条申请经营贡献奖的,应当在核实其符合经济发展贡献奖励条件后,扣除《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高管人才奖励后一次性拨付给机构。

   (五)风险投资机构收到经营贡献奖后,应按不低于50%的比例发放给该风险投资机构或其委托管理人的管理团队或骨干人才。因奖励金引起的税收,由机构或个人按国家相关规定自行全额承担。

第四章 高管人才奖励

   第十五条  符合《办法》第四条第一、二、三款规定获得经营贡献奖的风险投资机构均可享受高管人才奖励。

   高级管理人员和骨干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或监事)、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为机构各部门各方面开展业务所必需的人才等,且必须是在本机构受薪、在本区纳税的在职工作人员。具体奖励对象由风险投资机构决定。

   奖励金额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对于注册在除中新广州知识城以外的本区风险投资机构,按照其高级管理人员和骨干人员当年从该风险投资机构获得的工资薪金、股息和红利、劳务报酬、财产转让(股权转让)收入等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的10%予以奖励。每家机构每年奖励对象不超过10名,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该风险投资机构对本区地方经济贡献的50%。上述应纳税所得额须在本区缴纳个人所得税。同一高管人员可连续3年进行申报。

   (二)对于注册在中新广州知识城的本区风险投资机构,按照其高管和骨干人员当年从该风险投资机构获得的工资薪金、股息和红利、劳务报酬、财产转让(股权转让)收入等在本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0%予以奖励。每家机构每年奖励对象不超过10名,同一高管人员可连续3年进行申报。

   《办法》第五条第一、二款高管人才奖励由区金融主管部门负责发放。区金融主管部门根据奖励标准计算出每个高管奖励金额后直接划入高管人才个人银行账户。高管人才收到奖励金后,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缴纳个税。

   第十六条 符合《办法》第四条第一、二款规定的,给予每家风险投资机构不超过3名高级管理人员或骨干人员发放万能捷通卡,提供子女优先入学、本人及家属落户、机场贵宾服务、优先就医、免费体检等高端服务便利。

   万能捷通卡由区人才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发放。

   第十七条 符合条件的风险投资机构申请高管人才奖励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定(授权)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或骨干人员签署的申请书原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二)“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三)高级管理人员或骨干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在本区申报个人所得税的编码、个人银行账户信息;

   (四)由税务部门出具的高级管理人员或骨干人员本人当年在本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和纳税清单;

   (五)风险投资机构获得经营贡献奖的批复文件。

   第十八条 符合《办法》第四条第一、二款规定的风险投资机构申请万能捷通卡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定(授权)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或骨干人员签署的申请书原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二)“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三)高级管理人员或骨干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在本区申报个人所得税的编码;

   (四)由税务部门出具的高级管理人员或骨干人员本人当年在本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和纳税清单;

   (五)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第五章 投资机构发展奖

   第十九条 对投资本区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2年以上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每投资1家企业最高奖励50万元,每家风险投资机构每年最高奖励500万元。

   对投资本区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2年以上的,按照实际投资亏损的30%给予补偿,每亏损1家企业最高补偿100万,每家风险投资机构每年最高补偿500万元。

   种子期科技企业是指成立时间不超过3年、职工人数不超过50人,且资产总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初创期科技企业,是指职工人数不超过200人,且资产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

   科技企业是指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的公司或机构,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具体以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准:

   (一)经广东省科学技术厅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进入市级及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广州市小巨人企业库、广州市科技创新企业库的企业;

   (三)近5 年内获得市级以上科技部门科技项目立项的企业;

   (四)高层次人才创办的企业;

   (五)其他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科技类型的企业。

   第二十条 《办法》第六条第一、二款奖励或补偿由区金融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发放。

   第二十一条 符合《办法》第六条第一、二款规定的风险投资机构申请投资奖励或补偿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原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二)“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三)投资期间年度审计报告;

   (四)项目投资情况、投资协议及投资款银行流水证明;

   (五)经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退出或清算情况等材料(申请亏损补偿时提供)。

   第二十二条 对联合银行等金融机构为本区企业开展股权和债权融资服务且投贷总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按被投贷企业年度贷款余额的5%给予奖励,每家风险投资机构每年最高奖励500万元。

   其中,被投贷企业应当为科技企业;债权融资应当发生在风险投资机构投资该企业之后,且风险投资机构应当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和企业签订三方协议;债权融资期限应在一年以上,且风险投资机构不得在该债权融资期间退出。

   第二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风险投资机构申请投贷联动奖励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原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二)“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三)投贷三方协议及被投贷企业银行流水;

   (四)被投贷企业“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第六章 投资项目引进奖

   第二十四条  风险投资机构直接投资的区外企业迁入区内一年以上且统计达到规模以上的,给予其对该家企业累计投资金额5%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每家风险投资机构每年最高奖励2000万元。

   第二十五条 风险投资机构直接投资的区外企业迁入区内,且三年内在“新三板”挂牌并进入创新层的,风险投资机构可以按照其在该企业持股比例,享受一次性奖励。每持股10%奖励50万元,余数不足10%的,不予以计算。

   第二十六条 风险投资机构直接投资的区外企业迁入区内,且三年内在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成功上市,风险投资机构可以按照其在该企业持股比例,享受一次性奖励。每持股1%奖励50万元,余数不足1%的,不予以计算,最高奖励500万元。

   第二十七条 符合本细则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条规定奖励条件的风险投资机构在被投企业新迁入我区,且完成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变更之后,可申请相应奖励事项。

   第二十八条 《办法》第七条奖励由区金融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发放。

   第二十九条 符合条件的风险投资机构申请投资项目引进奖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原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二)“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三)被投企业变更前、后“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四)被投企业投资协议或者股权转让协议;

   (五)投资款的银行转账凭证;

   (六)证券监督机构、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出具同意被投企业上市或“新三板”挂牌的批复及其他相关上市证明材料(被投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在境内、外成功上市的提供);

   (七)被投企业进入“新三板”创新层的相关证明文件(被投企业在“新三板”挂牌提供)。

第七章 办公用房补贴

   第三十条 对申请入驻“中国风险投资科学城大厦”、“中国风险投资知识城大厦”的风险投资机构,视其投资实力、历年投资业绩及行业影响力等因素,经审核同意入驻后,连续3年按实际发生租金给予100%补贴,补贴面积最高1000平方米,并给予30%的装修费用补贴,最高100万元。

   对申请租赁办公用房补贴的风险投资机构,原则上每次申请补贴期为一年。风险投资机构可于实际租赁办公用房(以经房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上时间为准)的次年提出申请。本条所称租用办公用房是机构租赁且自用的房屋,不包括附属食堂、车库、仓库。机构享受租金补贴期间,办公场所不得对外转租、分租,不得擅自转变办公场地用途。金融主管部门负责实地核查机构申请的办公用房情况。

   申请办公用房装修费用补贴的风险投资机构,装修期间应当在《办法》有效期内,并于实际装修日期结束后(以装修合同上时间为准)的次年提出申请。

   符合条件的风险投资机构申请办公用房租金补贴、装修费用补贴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原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二)“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三)场地说明原件,包括但不限于地点、自用办公用房面积、办公用途、使用部门,以及现场照片;

   (四)当年经属地房管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租金发票;

   (五)房屋装修合同、发票(申请装修费用补贴时提供);

   (六)证实风险投资机构投资实力、历年投资业绩及行业影响力等方面的相关材料。

   第三十一条 对在本区购置办公用房且自用的风险投资机构,按购买房价的10%给予最高500万元一次性补贴,并给予30%的装修费用补贴,最高100万元。

   申请购买办公用房补贴的风险投资机构,购买时间应当在《办法》有效期内,并于实际购买办公用房(以房屋买卖合同上时间为准)的次年提出申请。本条所称购置办公用房是指风险投资机构购买且自用的房屋,不包括附属食堂、车库、仓库。区金融主管部门负责实地核查风险投资机构申请的办公用房情况。

   申请办公用房装修费用补贴的风险投资机构,装修期间应当在《办法》有效期内,并于实际装修日期结束后(以装修合同上时间为准)的次年提出申请。

   符合条件的风险投资机构申请购房补贴、装修费用补贴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原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二)“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三)房屋购买合同、发票;

   (四)《房地产权证》和房产税完税证明;

   (五)房屋装修合同、发票(申请装修费用补贴时提供)。

第八章 鼓励集聚发展

   第三十二条 在“中国风险投资科学城大厦”、“中国风险投资知识城大厦”设立“风险投资一站式服务中心”,现场为风险投资机构提供工商注册、税务登记、政策咨询、场地租赁等一站式服务。对服务于风险投资机构依法成立的我区行业协会或中介机构,经认定给予每年30万元事后经费补贴。

   申请经费补贴的行业协会或中介机构是指在我区办理工商或社会团体登记、税务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行业协会、学会、研究机构、创新联盟、智囊机构以及中介机构。

   区金融主管部门对申请机构进行考核。考核按以下规定实行综合指标评分法:

   (一)法人治理及规范运作赋值30分,主要涉及组织机构建设是否规范;是否严格履行登记、备案手续,按时参加年检;是否有建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工作绩效赋值70分,主要涉及参评组织实际服务行业、服务政府、服务区内机构三个方面的工作绩效考评;

   (三)综合指标合计分值为100分,80分以上视为考核通过。

   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或中介机构申请经费补贴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原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二)“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或行业协会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新迁入的机构还需提供变更登记备案材料);

   (三)年度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等材料;

   (四)申报年度的上一年度的经费使用报告;

   (五)考核评分涉及证明材料等。

   第三十三条 设立风险投资机构突出贡献奖、风险投资杰出人物奖,每家风险投资机构最高奖励300万元、每人最高奖励100万元。

   第三十四条 风险投资机构突出贡献奖、风险投资杰出人物奖评选工作由区金融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并聘请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后,报区政府、管委会审定。

   第三十五条 鼓励区内风投机构开展人工智能、区块链、量化投资、智能金融等金融科技前沿技术示范应用,提升核心竞争力,参照风险投资机构的业务规模、影响力及金融科技前沿技术示范应用的效率等因素,按照技术应用合同或采购协议实际发生金额的30%给予补贴,每个项目最高补贴500万元。

   第三十六条 每年举办风险投资峰会等高水平活动。支持国内外知名风险投资机构、行业协会、专业机构联合国家、省、市相关部门或机构共同举办研讨、促进交流等高水平活动,根据活动的影响力、规模、效果及实际支出等情况,给予最高300万元资助。

   每月举办风险投资沙龙、投融对接、研讨交流等主题活动。鼓励行业协会、专业机构及风险投资机构承办各类主题活动,根据活动的影响力、规模、效果及实际支出等情况,给予最高50万元资助。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申请《办法》奖励或补贴的机构,按区政务服务中心政策兑现窗口通知的时间,且须于扶持年度次年的10月31日或达到扶持要求及承诺年度次年的10月31日前向政务服务中心政策兑现窗口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视同自动放弃。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构所提交的申请文件,注明原件的需提供原件盖机构公章,未注明原件的可提供复印件并加盖机构公章。必要时,区相关主管部门有权要求核验原件。

   第三十八条 符合《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或重点项目扶持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机构只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扶持进行申报。

   第三十九条 符合《办法》奖励条件的奖励资金直接划拨至机构基本账户或个人银行账号。严禁各类中介机构或者个人非法截留、挪用、套用、冒领奖励资金,奖励机构的资金,应当用于机构经营与发展活动,不得挪作他用。因奖励金引起的税收,由机构或个人按国家法律规定自行全额承担。对违反《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滥用奖励资金的本区各机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条 《办法》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区金融主管部门负责兑现《办法》第三条项目落户奖、第四条经营贡献奖、第五条第一、二款高管人才奖励、第六条投资机构发展奖、第七条投资项目引进奖、第八条办公用房补贴及第九条鼓励集聚发展;区人才主管部门负责兑现《办法》第五条第三款万能捷通卡。

   区统计部门负责提供实缴注册资本量(外资)、入统情况(规模或限额以上机构)等数据;区市场监管(工商)部门确定机构行业类别;区房管部门负责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的备案认定;区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提供机构对本区经济贡献的相关数据,并按职责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科技企业的认定。

   第四十一条 《办法》所需资金由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安排专项资金,纳入区金融主管部门年度预算安排,并由区金融主管部门按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的有关文件规定负责资金审核发放。

   第四十二条 《办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并接受区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申请奖励资金的机构如弄虚作假骗取《办法》资金的,或风险投资机构在存续期内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减少注册资本(因项目退出导致的减资除外)、变更统计关系的,一经发现,区金融主管部门应当追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予以公示并通报区相关部门,并在三年内不予受理该机构或单位奖励资金的申请。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四条 除注明为其他币种外,《办法》提到的货币单位,均以人民币计算。涉及“达到”、“以上”、“不少于”、“不超过”的数额均含本数。在政策执行中,如涉及外币与人民币计价的,按在奖励金审核当天中国人民银行的外汇牌价计算。

   第四十五条 《办法》所涉及的注册资本按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的有关文件规定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为准,营业收入、投资收益、利润总额等以机构提供的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年度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审计报告、机构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报表的数据为准。

   《办法》涉及的营业收入、投资收益、利润总额、对本区地方经济贡献等以万位计算(舍尾法),其同比增长率精确至小数点后一位(舍尾法)。《办法》最终奖励金额计算精确到万元(舍去万元位后的尾数)。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6月22日。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