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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促进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7-10-2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促进办法》(穗开管办〔201724号,以下简称“本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或机构。

  第三条申请本办法奖励扶持资金的企业或机构须提交承诺书,承诺对相关政策及约定已知悉,并承诺10年内不迁离注册地址、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不变更统计关系。获得本办法奖励扶持资金的企业如违反承诺,应当主动退回领取的相关奖励资金。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是指主要提供专利、商标、版权等各类知识产权“获权—用权—维权”相关服务,促进智力成果权利化、商用化、产业化的专业化服务机构,并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有专利代理等资质;

  (二)知识产权相关服务收入占营业总收入50%以上。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是指专利、商标、版权。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年度按照会计年度核算,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本办法奖励扶持资金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申报受理。对于“政策兑现”窗口常年受理的项目,符合条件的企业或机构在规定期限内自行前往“政策兑现”窗口申报。对于每年集中申报的项目,由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发布当年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业或机构根据通知自行前往“政策兑现”窗口申报。

  (二)提交材料。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机构,根据实施细则及办事指南规定和要求备齐申报材料,提交“政策兑现”窗口形式审查,再由“政策兑现”窗口按规定转送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

  (三)实质审查。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相关政策要求,对申报企业或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实质审查,指导申报企业或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补充相关材料。对于需要专家评审的项目,由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委托专家团队进行评审。

  (四)项目公示。对于需要公示的项目,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将名单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核查并提出意见。

  (五)批准拨款。公示无异议或异议经核实不成立后,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批准项目申请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二章 服务机构落户奖励

  第八条申请本办法第三条服务机构落户奖励,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在本区新注册成立或市外迁入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首个统计达到规模以上入统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经认定,分别给予1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成立日期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日期为准。

  (二)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市内区外新迁入本区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其在本区首个统计达到规模以上入统年度新增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经认定,分别给予1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年度新增主营业务收入等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减去迁入前一年在迁出区的主营业务收入。

  (三)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区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与区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通过收购、并购、重大资产重组等形式合并在本区新成立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其在本区首个统计达到规模以上入统年度新增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经认定,分别给予1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区内与市内区外合并的,年度新增主营业务收入等于该机构在达标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减去该机构成立前一年已注册经营的机构的主营业务收入。区内与市外合并的,年度新增主营业务收入等于该机构在达标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减去该机构成立前一年已在本区注册经营的机构的主营业务收入。

  统计达到规模以上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应主动向区统计部门上报统计数据。

  第九条主营业务收入按照会计年度核算,以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第十条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落户奖励每年集中申报一次,具体时间以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公布时间为准。

第三章 经营贡献奖励

  第十一条对符合以下规定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按其当年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50%予以奖励,最高1000万元:

  (一)申请本条奖励的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当年统计达到规模以上且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以上;

  2.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达到50万元以上且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以上。

  (二)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在本区新注册成立或市外迁入本区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设立或迁入当年统计达到规模以上或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达到50万元以上的,营业收入同比增速视为满足第(一)项规定,予以奖励。

  (三)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市内区外新迁入本区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奖励应当按其迁入当年主营业务收入或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扣除迁入上一年度对应基数后的新增部分计算,迁入当年新增主营业务收入达到规模以上或对本区新增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达到50万元以上的,营业收入同比增速视为满足第(一)项规定,予以奖励。

  (四)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区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与区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通过收购、并购、重大资产重组等形式合并在本区新成立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区内与市内区外合并的,奖励应当按其合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或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扣除合并上一年度已注册经营的服务机构的对应基数后的新增部分计算;区内与市外合并的,奖励应当按其合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或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扣除合并上一年度已在本区注册经营的服务机构的对应基数后的新增部分计算。合并当年新增主营业务收入达到规模以上或对本区新增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达到50万元以上的,营业收入同比增速视为满足第(一)项规定,予以奖励。

  第十二条本办法有效期内落户中新广州知识城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相关奖励按照其对知识城的经济贡献计算,并按要求提供其它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依据本办法获得的经营贡献奖励资金应主要用于机构扩大经营、知识产权服务等方面。

  第十四条经营贡献奖励每年集中申报一次,具体时间以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公布时间为准。

第四章 交易激励

第一节 交易平台奖励

  第十五条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所称的知识产权交易平台是指主要从事知识产权交易,能公开展示交易信息并为知识产权转让、许可等提供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交易服务的机构。

  第十六条申请交易平台奖励的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经广东省金融管理办公室认定,并由广东省政府批准设立的交易平台。

  (二)经本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与金融等相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交易平台。

  第十七条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与金融等相关部门每年对本区知识产权交易平台进行审核,交易平台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门户网站,实时提供知识产权交易信息及相关行业资讯;

  (二)具有完善的知识产权交易服务流程;

  (三)上一年度专利、商标、版权交易金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

  (四)获得国家专利运营试点、广东省知识产权运营机构培育试点、广州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培育项目等国家、省、市知识产权运营类项目支持的机构;

  (五)提供安全、诚信的交易环境。

  第十八条对经认定或审核的知识产权交易平台,按其年度专利、商标、版权交易金额的1%进行奖励,每家交易平台每年最高奖励500万元。

  第十九条交易平台奖励每年集中申报一次,具体时间以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公布时间为准。

第二节 评估奖励

  第二十条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所称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是指获得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证书,并开展知识产权评估业务的机构。

  第二十一条知识产权评估机构申请评估奖励,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对专利、商标和版权进行评估,出具相应评估报告;

  (二)被评估的专利、商标和版权需完成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交易行为;

  (三)知识产权交易应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内完成。

  第二十二条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应在被评估的知识产权完成交易后的6个月内向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申请评估奖励。奖励按照每笔评估费的20%计算,每笔评估费的奖励最高1万元,每家知识产权评估机构每年最高奖励200万元。

第三节 专利交易转化补贴

  第二十三条鼓励以实现产业化为目的开展产学研深度合作,促进本区企业向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购买含有核心技术发明专利的技术成果并在区内实现转化。

  鼓励本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本区企业向国内外高校院所、科研机构购买含有核心技术发明专利的技术成果并在区内实现转化的促进工作。

  第二十四条申请专利交易转化补贴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必须为含有核心技术发明专利的转让;

  (二)技术合同涉及技术相关产权清晰,没有正在进行的被控侵权或无效事件;

  (三)技术成果的转化应在本区内实施完成。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所称的核心技术发明专利是指制造某个产品必须使用的技术所对应的发明专利,该技术的缺失将会造成整个产品发生原理性变化或者产生不可避免的重大缺陷。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称的技术成果转化是指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购买的专利在企业内部通过研发、生产转化为产品并形成效益。

  第二十七条申请补贴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必须在技术成果交易中起到重要促进作用,即针对交易合同涉及的专利进行权属、稳定性、可规避性等交易价值评估和支持作用,并得到交易双方认可。

  第二十八条对于核心技术发明专利和转化情况由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委托专家进行评审认定。

  第二十九条技术交易合同应经广州市技术交易合同登记机构或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机构进行登记。

       第三十条企业与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应同时提出专利交易转化补贴申请,任何一方单独申请均不予受理。

对企业按实际发生的技术交易额的20%予以补贴,单个合同补贴金额最高20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获得的补贴金额累计最高1000万元;服务机构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5%予以补贴,单个技术合同补贴金额最高50万元。

  同一项目只允许一家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申请专利交易转化补贴。

  第三十一条专利交易转化补贴每年集中申报一次,具体时间以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公布时间为准。

第四节 软件正版化补贴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第五条第四款所称的自主版权是指原始取得的版权或版权登记证书上列明的作者与著作权人一致。

  第三十三条软件正版化补贴按照上一年度购买的正版软件实际发生费用的30%予以一次性补贴,每年每家企业或机构补贴最高100万元,申报的企业或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上年度自主版权登记数累计达到200件以上;

  (二)与软件版权所有人或相关代理机构签订正版软件购买合同。

  第三十四条版权登记证书有多个权属人时,应由登记证书上的第一著作权人提出申请。

  第三十五条软件正版化补贴每年集中申报一次,具体时间以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公布时间为准。

第五章 金融扶持

第一节 质押融资补贴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所称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指科技企业为了满足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资金需求,以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依法拥有的专利、商标、版权作为质押物,从银行业金融机构取得信贷资金,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方式。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扶持的科技企业是指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的公司,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进入市级及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广州市小巨人企业库、广州市科技创新企业库的企业;

  (三)近5年内获得市级以上科技部门科技项目或知识产权部门相关项目立项的企业;

  (四)高层次人才创办的企业;

       (五)其它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科技类型的企业。

  第三十八条科技企业以知识产权质押获取贷款的,对出质的知识产权所产生的评估费、担保费或保险费予以100%补贴,最高分别不超过实际贷款额的2%3%3%,且每项评估费、担保费或保险费的补贴分别最高10万元。同一笔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不得同时申请担保费和保险费补贴。

  对于知识产权作为非唯一质押物的贷款,仅对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出质的知识产权予以评估费、担保费、保险费和贷款贴息补贴,补贴额度按照总出质物评估价值的比例计算,其它质押物产生的费用不予补贴。

  第三十九条评估费、担保费、保险费采取后补助方式,科技企业应在获得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放款后的6个月内,按程序向区知识产权业务主管部门申请补贴。

  第四十条科技企业申请贷款贴息补贴的,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按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和期限偿还贷款本息;

  (二)质押期间出质的知识产权权属清晰、法律状态明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四十一条按实际贷款3%的年利率给予科技企业贷款贴息,每笔实际贷款期限最长1年,每家企业每年可申请1笔贷款贴息补贴,每年贴息金额最高50万元。科技企业应在贷款还本付息后的6个月内向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申请补贴。

  第四十二条对于最高额知识产权质押合同取得贷款的,科技企业在质押合同有效期内每年可选择其中一笔实际发生的贷款申请贴息。

第二节 处置基金补贴

  第四十三条鼓励社会机构在本区设立知识产权处置基金。知识产权处置基金目的是撬动合作银行和社会资本增加对科技企业的贷款投放量,代为处理银行及类金融机构开展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时产生的部分风险损失以及履行合作机构合作协议所产生的相关法律费用。

  第四十四条知识产权处置基金应委托基金管理机构负责日常运作,保证其安全性和使用效率。

  第四十五条知识产权处置基金管理机构应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

  第四十六条知识产权处置基金管理机构申请处置基金补贴的,其处置的知识产权应符合本章第一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知识产权处置基金管理机构在完成本区科技企业不良知识产权质押物处置后的6个月内,可按实际贷款额的1%向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申请补贴,单笔补贴最高10万元。

  第四十八条处置基金补贴资金应进入知识产权处置基金专户,用于补充知识产权处置基金损失。

  知识产权处置基金补贴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

  第四十九条处置基金补贴仅对债权处置行为予以补贴,对债权转股权的处置行为不予补贴。

第三节基金落户奖励

  第五十条本办法第六条第三款基金落户奖励有关用语的含义为:

  (一)新设立是指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在本区注册且在中国证券投资协会登记备案的知识产权产业基金、知识产权创业投资基金和知识产权股债联动基金,基金设立日期和注册地址以营业执照登记为准。

  (二)知识产权产业基金须按一定比例(不低于40%)投资于符合本区产业导向的区内企业,投资的具体项目类型是拥有核心知识产权的企业项目、知识产权运营管理类相关项目、知识产权专利池类相关项目、专利防御类相关项目、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类项目等。

  (三)知识产权创业投资基金须按一定比例(不低于40%)投资于符合本区产业导向的、拥有核心知识产权的区内初创期或早中期创新型企业。初创期或早中期创新型企业应满足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发布的相关文件所列明的具体条件和要求。

  (四)知识产权股债联动基金是指为符合本区产业导向的、拥有核心知识产权的企业提供专利权债权融资,适时将债权转化为股权的基金。

  (五)区内基金管理机构是指在我区注册登记、办理税务登记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备案登记的基金管理机构。

  (六)管理的资金规模是指管理同一基金的规模,实际管理基金规模以第三方出具的验资报告为准。

  第五十一条同一基金只能申报一次奖励,管理基金达到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奖励100万元;管理基金达到1亿元以上的,奖励200万元。

  第五十二条基金落户奖励每年集中申报一次,具体时间以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公布时间为准。

第四节 保费资助

  第五十三条企业或机构投保的专利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投保已授权的专利,专利权人应为在本区注册登记并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机构或本区户籍人员。

  (二)投保申请中的专利,专利申请人应为在本区注册登记并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机构或本区户籍人员。

  第五十四条保费资助的主要险种有:专利申请费用补偿保险、专利代理责任保险、专利执行险、专利被侵权损失保险、专利侵权保险、专利被宣告无效费用补偿险等。

  第五十五条保费资助的额度按照企业或机构上年度购买专利保险费用的60%进行计算,每家企业或机构每年资助最高200万元。

  第五十六条保费资助每年集中申报一次,具体时间以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公布时间为准。

第六章信息分析奖励

       第五十七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可申请本办法第七条信息分析奖励:

       (一)经认定的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

       (二)经认定的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在本区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第五十八条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的全资子公司申请信息分析奖励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母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

       (二)与其母公司、委托开展信息分析服务的企业签订三方合作协议。三方合作协议应明确母公司对信息分析项目起到的指导和监督作用,以确保专利信息分析的服务质量。

       第五十九条信息分析项目验收合格后,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与委托开展信息分析服务的企业应同时提出奖励申请,任何一方单独申请均不予受理。

       第六十条申请信息分析奖励的企业或机构,在项目验收合格后由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企业和机构应对项目情况进行答辩。

在项目验收合格并经区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按实际发生费用的20%对企业予以补贴,单笔最高1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累计补贴最高100万元;按实际发生费用的10%对机构予以奖励,单笔最高10万元,每家机构每年累计奖励最高200万元。

       第六十一条信息分析奖励每年集中申报一次,具体时间以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公布时间为准。

第七章 保护资助

第一节 重点企业资助

  第六十二条广东省、广州市知识产权保护重点企业库分别由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评定。仅对上年度入选保护重点企业库内的本区企业予以资助,入选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重点企业库的资助10万元,入选广州市知识产权保护重点企业库的资助5万元。

  重点企业资助每年集中申报一次,具体时间以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公布时间为准。

  第六十三条重点企业资助专项用于加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包括每年派员参加本区知识产权高端业务培训班、完善专利池、完善技术秘密保护制度、构建知识产权保护长效机制等。

第二节维权资助

  第六十四条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维权资助有关用语的含义为:

  (一)生产性企业泛指从事工业,制造业,电力、燃气、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及与生产制造密切相关的行业如软件业和文化创意等企业;

  (二)经认定的研发机构是指拥有经国家省市科技、工信或发改等主管部门认定并授予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产业创新中心等称号的企业或机构;

  (三)维权行动仅限诉讼或仲裁案件;

  (四)国外维权案件是指诉讼地或仲裁地位于国外的维权案件。

  第六十五条维权资助的额度按照相应案件法律服务合同约定且实际发生的律师费的30%计算,每家企业每件国内(含港澳台地区)维权案件资助最高100万元,每件国外维权案件资助最高200万元。

  第六十六条国内维权案件的律师费用,应符合法律服务机构所在地的政府指导价的规定。

  第六十七条维权资助仅对企业上年度开展的维权行动予以资助,计算时间以相关法律文书的生效日期为准,每家企业每年资助最高500万元。

  第六十八条企业或机构应在取得生效法律文书的6个月内向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申请维权资助奖励。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办法不同条款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它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及本区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条本办法所需资金由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安排专项资金,纳入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年度预算安排,由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按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的有关文件规定进行管理审核发放。区财政部门按职责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七十一条 除注明为其它币种外,本办法提到的货币单位,均以人民币计算。涉及“达到”、“最高”、“以上”的数额均含本数。在政策执行中,如涉及外币与人民币计价的,按在奖励金审核当天中国人民银行的外汇牌价计算。

  第七十二条本办法所涉及的企业或机构的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基金规模等数据,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各部门均应按照区政府、管委会相关文件要求,由业务部门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工作,并审核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以此作为相应政策兑现事项的审批依据。

  区相关业务部门在每年规定的时间内提供区内机构相关经济指标(包括营业收入、税收缴纳情况等)。

  本办法涉及的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对本区地方经济贡献以万位计算(舍尾法),其同比增长率精确至小数点后一位(舍尾法)。

  第七十三条本办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并接受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严禁各类中介机构或者个人非法截留、挪用、套用、冒领奖励扶持资金。因奖励扶持金引起的税收,由企业或机构按国家规定自行全额承担。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滥用奖励资金的企业或机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七十四条申请本办法奖励扶持资金的企业和机构,如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或未遵循资金使用规定的,一经发现,资金发放部门有权追回已发放的奖励扶持资金,对企业或机构情况予以公示并通报全区相关部门,并在三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或机构奖励或扶持资金的申请。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十五条本细则从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516日。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